之前放空某支股票,最近結算才知道這些融券來源是借券.
借券費用共約4萬多.
(1)當初借券時,券商並未告知券的來源為借券.
(2)在我安裝的券商下單系統上有"借券費"這個欄位,但一直是空白,直到回補計算收益,券商
的對帳單上才有此金額.
(3)券商目前的態度:去年有證交所有公告該檔股票借券,故券商不需要另外告知客戶.
言下之意,客戶要自行負擔此筆借券費用4萬多元.
請教版上大大,這樣符合規定嗎?
謝謝
。我以前有類似問題會直接寫email給金管會,或許因為你的詢問,說不定金管會因此修改相關規定或加強管理。金管會信箱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FAQF/FAQF01001.aspx
金管會專線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0219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ble=News
http://www.sfipc.org.tw/MainWeb/FriendPrint.aspx?L=1&SNO=ls4q5UnDx1uEa05G/g8GCA==
附上內容:
張君來電詢問在何種情況下會發生「標借」?「標借費」如何計算?另證券商並未在第一時間通知張君其所投資的股票已發生標借,使張君多繳了幾天的標借費,此損失是否可向證券商求償?
依現行融券券源來自於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之規定,故原則上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券餘額不會大於融資餘額,是以,一般而言,授信機構之券源應足以供客戶融券所需,惟當融資戶大量賣出償還融資、或大量以現償方式取回融資股票時,若融券餘額未減少或減少數量有限時,將產生融券餘額大於融資餘額之情形,此時為應付市場交割,須以公開標借等方式取得該差額股票。
投資人需負擔之標借費用包括借券費用(支付予出借人)、場地費用(支付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劃撥費用(支付予集保公司)等,標借費用係由各融券戶按其融券餘額平均分攤,並自其擔保價款中扣抵,證金公司會逐日結算標借費用總額報給各代理或自辦證券商,再由證券商向投資人收取相關費用或從其擔保價款予以扣抵;至標借股票之借券費用,最高以不超過該股票標借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7%為限。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有價證券發生標借情事,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並無通知投資人之義務,故建議投資人若有參與某證券股票之信用交易,即應注意報章媒體、相關網站之相關訊息,以避免多負擔標借費用。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