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新光銀行致電本人,說本人房屋貸款附帶之住宅火災地震險已經到期,該公司要「強制續保」,所以打電話「告知」。當下本人立刻表示拒絕,也告訴對方此舉已經違反銀行局規定,也違反本人自由意志。本人有權自行選擇投保銀行。
孰料10月19日左右,本人竟接獲「新光產物保險」寄發之住宅火災地震險副本,新光銀行存摺也顯示扣款記錄,顯示本人已經被強制投保。
照理說,投保生效日期應從繳款日起算。本人被扣款的日期顯示為10月15日,保險日期卻是從7月10日計算,足足多算了3個月,明顯坑殺消費者。
現在想請問各位,新光銀行這等惡行在金融法上觸犯的識哪一條法規?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觸犯的是刑法或是民法?金管會的銀行局和保險局是否皆可投訴?
感謝各位!
而是有經過您的授權
在房貸貸款同時,裡面通常會有一條有關
火險地震險授權同意
一方面方便客戶辦理火險,
另一方面銀行怕標的會發生出險
除非你已經清償完,或有投保其他家
拿新保單請銀行幫你退款(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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