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健保費(原先是免繳)當初從區公所遷出時
公所人員告訴他寄在女兒名下一樣是免繳
(後來知女兒健保費1千多.台北市補助749.要補差額3百多)
他無收入.由女兒撫養.女兒所得稅率12%.
請問這每月3百多元健保費可報稅嗎?
(問健保局說這要問國稅局.問國稅局說要問健保局..

幫我妹問的..
我要幫她報稅時.去查他二人所得資料.我爸的保險費無任何資料~
我妹有公司開列的[健保繳費證明書]
有2筆:她自己及我爸的健保.
mrbay wrote:
當然可報稅
就把自負擔那3百多元的部份拿去報稅
證明就拿你妹公司開的健保繳費證明書就可以
清單上有的就不用再提供單據
清單上沒的就再自己把單據附上
另外我老闆母親也是台北市超過65歲補助749的對像
我幫他申報以來也都是把差額加進去申報
alex1973 wrote:
當然是 2, 可以把自繳的差額部分全額列舉扣除. 只要附上公司開列的 "健保繳費證明書".
這裡有個前提是, 健保費用必須是撫養者繳的才行.
如果變成你要撫養你爸, 妳妹持有有含你父親健保費的健保繳費證明, 就不能拿來給你列舉扣除, 妳妹也不能列舉扣除你父親的健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