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將名下一塊現值3000萬的土地
向 b銀行借了1200萬
再向 C銀行借了800萬
現在 A 經營不善破產了
又找 人頭D,將土地抵押了 1000萬債權
再整個土地信託給E
找人頭抵押,我猜得出目的(真的法拍後,剩下的錢會到 D ,而不是回到A 被其它債權人瓜分)
那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Eigen wrote:3000萬拍的到2000萬?
真的法拍後,剩下的錢會到 D ,而不是回到A 被其它債權人瓜分
拍賣如果有剩,就回到自己口袋,何必多此一舉
如果是說A~C以外其他無抵押權的債權人,
D做抵押就還說的過去
不過,光有抵押權是沒用的
還要有借據,借錢的事實,還要有執行名義,不然也沒權利分錢,
還有不小心被其他債權人抓到做假,
反而多一條罪名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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