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抱歉拖這麼久才上來回報結果

簡易庭開庭當天前夫並沒有出現,
開庭當日我提供了當時的買賣合約與買賣後的貸款繳款證明,
證明房子並非無償取得,
調解委員很快就做出裁決...銀行敗訴。
謝謝大家在過程中提供的資訊與加油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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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請大家幫幫忙!!!
事情是這樣的~
我於民國78年就與前夫離婚,
離婚後與孩子一直住在前夫名下的房子,
前夫只會偶爾在年節回來探望孩子,
除此之外二人也甚少往來。
前夫名下的房子仍有貸款,
離婚後貸款也一直由前夫支付,
直到民國97年收到貸款銀行通知房貸已超過三個月未繳,
與前夫取得聯絡後,
他表示生意失敗沒有能力再支付貸款,
因為銀行貸款只剩120萬,
衡量自己的收入後,
與前夫商量房子過戶至我名下,
貸款由我來繳,
前夫也同意了,
於是請代書以買賣的方式將房子辦理過戶,
但並無任何匯款記錄,
之後日子又回復平靜,
我也一直按時繳交貸款。
在前二天卻突然又收簡易庭通知,
表示前夫在同意房子過戶給我時(民國97年),
有欠下銀行卡債,
銀行認定前夫過戶房子給我的行為是脫產,
現在要依民法113條之規定要求塗銷我房子的所有權,
將房子權利改回至前夫,
讓銀行可對債權行使權利。
請問現在我該怎麼辦,
房子在過戶的當時,
我只是不願房子淪為法拍,
讓自己與小孩無屋可住,
並不知道前夫與其他銀行仍有債務存在,
更不知這跟脫產(依民法113條解釋)有什麼關係,
因為我過戶到現在,我每月都有按時繳房貸,
我要怎麼跟這家債權銀行據理力爭,
表示我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
因為現在的我很慌亂,
不知道該怎麼面對這件事,
也找不到前夫,
我能找什麼單位詢求協助嗎?
簡易庭開庭當天我應該要出庭嗎?
我要如何證明我並不知道前夫當下是在脫產
請知道如何處理的朋友們幫幫我指點迷津,
要如何才能保住房子,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