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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申請時機:
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金融機構債務,且代償人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在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咸認應將代償事實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之前提下,即可透過原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辦理方式:
由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皆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若代償人為債務人之親屬,請勾選並填寫代償人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此即為親屬代償註記;若代償人非為債務人之親屬,請勾選代償人與申請人無親屬關係,此即為第三人代償註記),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金融機構確認債務人、代償人身分及代償事實無誤後,該金融機構除留存原始申請文件外,並以檔案方式報送資料至本中心辦理註記,該註記將揭示於本中心Z13/Z22補充註記產品中。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註銷方式分述如下 :
1.「親屬代償註記」之註銷作業係參照法務部93年11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30043354號函,須由債務人及代償親屬雙方皆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提前註記/變更揭露日期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共同向受理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該機構確認無誤後,除留存原始申請註銷文件外,並依檔案格式報送更正檔至本中心註銷該註記。債務人亦可偕同代償親屬,攜帶雙方之身分證正本,親至本中心櫃台填寫「親屬代償註記提前註銷(變更揭露期限)申請書」,本中心將予受理申請,惟本中心須發函向原受理金融機構查證函復屬實者後始據以辦理。
2.「第三人代償註記」之註銷作業,為避免衍生因對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附加特約條件而抵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第四條之規定,債務人可免會同代償人直接申辦註銷作業,惟依銀行公會建議,金融機構須通知其代償人。由債務人填具「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提前註記/變更揭露日期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受理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該機構確認無誤後,除留存原始申請註銷文件外,並依檔案格式報送更正檔資料。債務人亦可親至本中心櫃台填寫「親屬代償註記提前註銷(變更揭露期限)申請書」,本中心受理後將依銀行公會建議函知債務人原申辦金融機構請其通知代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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