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當公司的董事(掛名)有無後遺症?


當小公司的董事(掛名)有無後遺症?

謝謝
2014-03-01 21: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董事
千萬不要

就算你是掛名 當公司解散 如果你還是董事 你還是也相對責任

掛名 只是好聽 在法律上 你要負的責任 真掛名 跟假掛名 跟懂事 都是一樣的..


我是不知道 你是那家公司的 何許人物

台灣人 好處 只會留給 自己家人 要是有利可圖 對方家人 親人 都是假的嗎 ..幹麻找你掛你

我有個朋友 當初 也是掛名 沒想到 公司倒之後 有一些稅的問題 就變成 它要一直上法院 最後可能就是

無法出國

掛名 你又沒多領那個 千萬 不要為那個 名 後悔
不管是不是掛名

既然成為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之一

不管是代表自己(自然人董事)

還是其他公司委任(法人董事)

都被賦予一定的責任和權力

這些在公司的組織章程中都有記載

法律看的是白紙黑字

不會管你是掛名還是被騙

大大C wrote:
當小公司的董事(掛名...(恕刪)

一切好的.壞的法律責任
你可以掛總裁沒法律責任又好聽
如同2樓所說
千萬不要
我之前就有位同事
就因為當了董事
什麼好處也沒撈到(他說的)
最後公司經營不善倒了
董事還負連帶責任
只要一有收入
就被銀行追債
到了其他的公司
公司知道你因事,每月要從薪資中扣1/3給銀行
在公司的立場來講
印象已是打了折扣......
民國86年有跟朋友合夥開股份有限公司,後來91年經營不善結束營業,還好沒賠太多~
當時是辦停業,沒有拖欠他人款項,也沒有甚麼官司或合約的問題.後來92年朋友又重新出資,有去變更董監事資料,改成只有他一人獨自掛名獨資的有限公司,重新經營.
民國100年時我要辦貸款,核貸專員還把這一條挖出來,說這樣會影響貸款額度,要我另外提供擔保品~
個人親身經驗供您參考~
說真的
真的有好處為何不自己或給親人賺
你先想想對方有何用意吧
公司被掏空,是你董事要跑路了

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這表示說,除非章程有特別針對你的代表權有任何額外的規定,不然法人幹啥都跟你有關係...
只要是掛上了董事,不管是不是掛名的都是代表法人了

第三項又額外規定了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就代表了到時候出了事情,你不能夠用我只是掛名的所以什麼都不知道來推託
董事該扛的責任,一項都跑不掉

基本上很多人設立法人董事都不找自家人都喜歡找外人掛名的理由通常都只有一個
為了民法第35條規定: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之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反正有好處人家都撈盡了,等到經營出事情的時候,掛名的通常啥也不知道
也不可能即向法院聲請破產,然後就成了"有過失之董事了"
莫名其妙公司倒了就算了,還背了一屁股債


掛名董事有無後遺症?
只能說已經不是後遺症的問題了
而是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把病根往自己身上種的蠢事....
請問各位那如果是公司股東呢?
公司發生問題也一樣要附連帶責任嗎?
開公司應該是一位董事其餘都是股東沒錯吧?
謝謝!

yunnic wrote:
請問各位那如果是公司...(恕刪)

股東只是出資者,基本上並不負管理上的責任
但是董事則是有公司的事務執行權力和代表權
所以股東不用負經營責任,但是董事要

而董事可以依據公司的規模、需求等等看要設定數人
但是最少要有一個

民法第33條也有規定
而董事如果因為個人行為,危害到公司的利益的時候
股東身為利害關係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人的職務
並為其他必要的處置,像是檢舉背信、提告侵占或是請求損害賠償諸如此類的處分

所以基本上,如果在擔任董事後並不被授權署理公司事務的時候
基本上不建議去擔任
畢竟出事情自己要扛,如果簍子是自己捅的還好
別人捅的還要自己背,幹嘛跟自己過不去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