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證已經蒸發27億

工銀證用人頭戶
世宇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2499
見一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6805
兩家投資公司在事情爆發馬上改登記地址
並在半年後解散
是否內有隱情

2013-04-06 3: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銀證 27億

Chiwye wrote:
工銀證用人頭戶世宇投...(恕刪)


googl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878342&r=1301&p=1
台灣工銀證於2005年協辦承銷94工銀債 (CBO)時,
銷售該債券給世宇投資、見一投資兩家公司,台灣工銀
證表示,當時基於該債券信用評等為twAAA,twAA,twA
,信用品質良好,與該兩家投資公司承作RS交易,兩家
投資公司以台灣工銀發行的 CBO抵押,向工銀證借走27
億餘元。

工銀證表示,受今年 9月雷曼兄弟倒閉後一連串的
影響所波及,該債券從今年8月1日的twAA-,twA+,twA
,於11月 6日被調降到「非投資等級」,台灣工銀證決
定於附賣回交易到期時,不再續作,並於12月19日要求
兩公司償債時,才發現兩家公司已消失無蹤。

據證期局內部初步調查,世宇投資、見一投資兩家公司股本僅有 200萬元
,遠低於27億元的償債能力,且該兩家公司負責人均為周美智,證期局正在調查此項交
易是否涉及不法。

有沒記者查下 ..

taiwan2008 wrote:
googlehttp...(恕刪)


GOOGLE FIND

本行聲明工銀證RS案有瑕疵但非利益輸送

《台北訊》針對台灣工銀證券公司債券附賣回交易(RS)事件,有關為何與資本額僅200萬元之「世宇投資」、「見一投資」兩家公司進行交易、周美智與本案關係及違約損失、失職人員如何懲處等節,茲說明如下:

經查「世宇投資」、「見一投資」兩家公司,係工銀證實質控制之關係企業,故由工銀證員工配偶周美智擔任負責人。

針對與「世宇投資」、「見一投資」兩家公司進行交易乙節,實係工銀證當初承銷「94工銀債」期間,因投資人反應不如預期,為免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而由工銀證安排「世宇投資」及「見一投資」,承購持有27.93億元「94工銀債」,今因該標的物受國際金融風暴影響,可能產生跌價損失,因此工銀證基於保守原則,已對其提列56%之損失準備,約新台幣13.3億元。

本案外觀雖依法令規定申報客戶違約,惟實質上為投資證券之跌價損失,並非授信疏失所致。

工銀證母公司台灣工業銀行今天聲明,據該行對本案調查結果,本案並無「掏空公司」或「利益輸送」情事,但作業程序確有瑕疵;該行已要求嚴懲工銀證失職人員,而工銀證董事長林慶祥已於今天請辭獲准,總經理許瑞茂則先記一大過並責成其全力處理善後,風管部及稽核部主管亦將受到議處。台灣工銀並強調,該行與工銀證及其他關係企業財務均相當穩健,公司營運不會受本案影響。

台灣工業銀行總經理彭文桂表示,本案造成主管機關的困擾、股東的不安與外界的疑慮,他代表工銀集團對此深致歉意,也感謝各界的關心。他強調,工銀集團一向秉持誠信原則經營企業,針對本案,台灣工銀將要求子公司工銀證徹底檢討,改善措施將包括:強化內控機制、加強查驗內部利害關係人資料、要求確實遵守法令、嚴禁為衝刺業務而涉及任何引發疑慮之業務銷售行為等。彭文桂總經理強調,就本事件,未於第一時間詳加說明,致引發媒體猜疑及公司形象受到很大傷害,他對此感到相當痛心。該行除針對本案深入調查、說明外,重申工銀集團財務穩健,財務業務運作當不致受到影響。

彭文桂總經理指出,台灣工業銀行董事長駱錦明目前人在美國,但已透過越洋電話聯繫,充分掌握本案相關訊息。駱錦明董事長本月初赴美係經醫師安排在約翰霍普金斯醫院接受更換眼角膜手術,手術結果非常成功,惟術後遵醫囑不宜搭機遠行,仍須留在美國做4-6週觀察與回診。駱錦明頃決定提早於12月29日晚上返回台灣。

新聞連絡:台灣工業銀行公共事務部 電話:2345-1101轉6627-6629



由工銀證員工配偶周美智擔任負責人。
=> 誰的配偶 ?

2008
工銀證RS案假人頭交易| 蘋果日報
工銀證RS案 假人頭交易
關係企業混充客戶 內部經理人配偶充當人頭
Chiwye wrote:
工銀證用人頭戶
世宇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2499
見一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6805
兩家投資公司在事情爆發馬上改登記地址
並在半年後解散
是否內有隱情

...(恕刪)


又來了。

唉。

台灣怎麼一直層出不窮。
一般抵押貸款不是只能貸到抵押品的七八成嗎
為何這次可以貸到十成?
抵押品跌價應該要求客戶補足
如果期限內沒補足就拍賣抵押品
怎麼會讓抵押品跌到五六成才來處理?
留級的米蟲 wrote:
一般抵押貸款不是只能貸到抵押品的七八成嗎
為何這次可以貸到十成?
抵押品跌價應該要求客戶補足
如果期限內沒補足就拍賣抵押品
怎麼會讓抵押品跌到五六成才來處理?


這是工銀證的RS, 不是工銀的企業授信,不適用銀行法.
但是,這案子的確是個相當有瑕疵的關係人交易,因為該公司承銷的券銷售不佳,再加上金融危機,到期時,債券又有信用風險(含了冰島債), 該公司為了避免觸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因而『structured』了如是RS 交易,且對於RS 的underlying hair cut 是0.

話說,主管機關對本案(RS部份) 的人員處分理應是已於2008年結案了,至於CDO產品包裝的部分就不得而知了. 大大會最近看到這個新聞,也許只是工銀證最近完全認列損失吧 (所以沒有樓上大大說的'又來了' 的問題)

請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
之十;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
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五;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
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
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但辦理認購(
售)權證及結構型商品之履約與避險操作,以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該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之避險者,不在此
限。
四、持有單一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
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投資成本總
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本規則所稱關係人定義,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證券商僅得就自營部位或前條第一項之轉投資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

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有價證券併計,超過本
會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取得後一年內,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
規定出售。
簽名長度為英文字母100個
世宇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2499
見一投資有限公司 經濟部的登記=27316805
兩家投資公司在事情爆發馬上改登記地址
並在半年後解散

其實很明顯其在逃避調查局或金管會的調查

世宇投資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93年04月26日到,變更日期97年12月11日到解散98年05月05日
見一投資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93年05月06日到,解散已清算完結99年06月23日

中間做了哪些金融交易應該不只單單一件承銷94工銀債那麼簡單
因為如此多年只做一件那員工績效可以說是無績效
而且其租用地址是信義區的辦公室絕不可能是空頭公司
其還租過"台北101"喔

請教投資公司 有哪些業務限制
投資公司 的業務範圍是哪些
世宇投資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93年04月26日到,變更日期97年12月11日到解散98年05月05日
見一投資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93年05月06日到,解散已清算完結99年06月23日


IBTS ASIA
成立日期更本是一模一樣
三家公司不知有何業務關係

金融證劵業應該要政府特許才可以經營

(一)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二)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三) 財政部76年9月18日台財證(二)字第6805號函之規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四)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三、 相關罰則
(一)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以下罰金:…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二)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違反…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證券商對其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如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本會並得視其違規情節依證券交易法第65、66條予以處分。
(四)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四、 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在國內成立證券商均須經本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後,始可於國內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台端可參考證券商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五、 證券商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在臺居間、代銷或推介未經本會許可之海外金融商品之情事,須依事實認定,台端倘有相關事證,惠請提供本會,俾利調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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