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約等於 756 坪), 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甲種建築用地未容許作農舍使用, 且現行容許作"住宅"使用; 所以興建農舍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