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1年1月1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條文上市、上櫃公司需在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也就是所謂的年報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告,比以往提早一個月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惟自102年起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