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期的太子汽車積欠勞工薪資9個月罷工事件
到先前之08年遠航欠薪靜坐抗議 , 07年力霸衣蝶欠薪血汗錢 , 05年華隆圍廠欠薪…
當然還有更多沒沒無聞的小企業 及受害無力取得聲援的小小勞工……
身為台灣勞工的一員 , 我發現了幾個事實
1. 勞工的薪資債權 , 是排於政府稅金 , 及銀行抵押權之後的第三順位
所以企業倒閉處分資產時 , 政府會先分配到稅金 , 接著是分給銀行團
剩下的骨頭 ( 也許連骨頭都沒有) 再分配給勞工
勞工朋友們
你覺得企業宣布倒閉破產時 , 依上列的順序
勞工能拿到依勞基法雇主應給付給勞工的欠薪 , 資遣費或退休金嗎?
我的感覺是…………………………………………否定的 !?
2. 勞工被雇主欠薪時 , 向勞委會勞工局申訴 , 是否就一定能拿到薪資 !?
答案是:不一定
現行法令 ,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時(勞基法第27條)
勞工向勞委會勞工局申訴 , 勞工局只會發函協調或仲裁 ,給企業罰款
其他的部份 , 就是勞工要自個想辦法 , 去查調企業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接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 但遺憾的是勞工的薪資債權 , 並沒有優先權
勞工即使順利扣押到企業財產 , 在分配債權時 , 還是輸給政府欠稅及銀行債權
3. 當雇主違反勞動法之規定 , 依現行的法令 , 並沒有辦法限令企業歇業 , 清算或破產
所以很抱歉 , 勞工們也無法去申請領取勞基法第28條設立的
最高六個月的薪資墊償基金方案
因為這法條規定 , 一定要企業歇業 , 清算 , 宣布破產 , 勞工們才能向勞委會申請
同時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 , 也沒有把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的請求權納入
4.現行的法令 , 雇主積欠勞工薪資
沒有替勞工繳納勞保費 , 健保費 , 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等這些違法行為
我們的政府主管單位行政院及勞委會
都非常怠惰 , 他們不會去主動調查企業有無違法掏空 , 挪用 , 脫產 。
同時參考國際勞動基準法大部份的國家
(包括:德國破產補薪制度、法國工資保險、英國國民保險基金之工資墊付、日本勞動福祉事業團工資援護及香港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大部份國家都認同
勞工生存權應優於財產權的觀念 , 給勞工的薪資債權最優先的地位
而台灣卻僅設立一個跛腳的六個月積欠薪資墊償制度 , 薪資債權是第三順位 ?
勞工朋友們 , 情合以勘 ?
請全國勞工朋友們 , 一起來向政府發出怒火
爭取勞工薪資債權 , 最優先順位效力
勞工薪資債權 , 應將雇主應付薪資 , 資遣費及退休金 , 通通納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勞工薪資債權應不設限
政府基金應先全部墊償勞工薪資債權 , 然後政府再代位向雇主清算追討
這才對吧 !
勞工付出勞力取得雇主支付薪資 , 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 !
為何台灣的勞工非得要走上街頭遊行抗議 , 參風露宿
勞工要的 , 是最基本的人權
勞工不是乞丐 , 只是要 "活" 下去 !
如果版友覺得合理 , 請幫忙贊聲一下 ORZ !
讓政府知道勞工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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