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8下午要到中華郵政辦通儲戶,卻被告知必須使用印鑑,不能使用簽名,
目前中華郵政的方式是將印鑑蓋在存摺上,當要領錢時,再比對提款單和存摺的印鑑是否符合,
我真的想不通,既然如此,那簽名也可以啊,同樣將簽名簽在存摺上,當要領錢時,
再比對提款單和存摺的簽名是否相符,這樣不就行了,而且簽名的安全性還比印鑑高多了,
以現在的技術,如果存摺不幸被有心人拿到,要刻一顆同樣的印章絕對比重新練別人的簽名來的簡單,
而且根據民法第三條,簽名才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印鑑是為了要方便過去有許多人不識字,
無法自行簽名才使用的措施,但是現在反倒是只能用印鑑,不能用簽名,真是令人無言,
打電話至中華郵政的法務部門向孫正賢股長反應,答案也是一樣『辦通儲戶,只能用印鑑,不能用簽名』,
現在其他各家銀行早就都可以用簽名代替印鑑了,唯獨中華郵政不行,這是怎樣的官僚心態?實在令人費解?
民法 第三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
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