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與債務人一同到法院, 拿著他開給我的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其實我沒有很指望他會還錢, 因為他名下早就負債累累, 都沒有資產可以扣押, 而本票自發出日期後三年也就無效了,所以這是形式大於實質意義.
但我最近在整理資料, 才發現我沒有原來那張本票.... 我回想當初去法院申請的過程. (A) 若是最後交回在我手上, 我一定會跟申請書放一起 (B) 我不可能讓債務人把本票拿回去 (C)是法院收走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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