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境外保單將祭出刑罰!!未來一旦發現銷售境外保單,將對業務或經紀人、公證人、保險公司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保險公司亦可能被調銷執照。影響所及,購買境外投資(保險含紅利)保單者,或為了避稅、信託而購買的海外保單,最好儘速向保險公司確認適法性。供參考!!
真的是供參考,罰則以前就有了,現在多了刑責。問題是,檢調也不會主動偵辦啊!若檢舉人沒有實際案例發生,檢調會偵辦?就算有單子,傻了才會拿自己的單子去檢舉而且這種保單現在都是帶去香港簽約,這實際簽約行為發生在境外,管轄權屬於台灣檢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