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在鄉下經營一家小商號(賣些飲料、食品)
應該是屬於 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請問一下,她還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因為今天我帶她去申請自然人憑證,從國稅局網路上下載所得資料
只要兩筆銀行利息的收入,並沒有商號的收入
商號的收入要從何得知??要不要納入所得申報?
Eigen wrote: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如果你的商號採用查訂課徵營業稅 -- 意思是定期由國稅局來核定每月的營業額,
然後按照被核定的營業額之 1% 繳交營業稅,
如您所述,若每月繳3000稅金,則被核定每月營業額粗估為每月30萬;
每個月30萬,每年總營業為360萬 <-- 這是國稅局查核有案的部分。
一般課稅所得方式有兩種,書審或查帳,一般工作室、小企業、小商號通常採用書審,
小吃店書審純益率為6% (不知近年有無更改,請自行再查察)
由此可得知,總營業額 360萬 x 6% = 216,000 <-- 這筆金額必需在每年的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版大問的是"綜所稅的所得收入",因此,我僅就法令規定計算而得之;
當然,
如果另已闢有節稅路徑,數字就會不一樣,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igen wrote: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如果每月固定繳3000多------反推收入為30萬 那就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了
Eigen wrote:
請問一下,她還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非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事業,應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辦法調查核定每月營業收入
,應將全年營業收入按各該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項下計算。
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係根據每3個月(1年共4張)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繳納之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1.全年營業稅本稅÷營業稅稅率(一般為1﹪)=全年營業收入。
2.全年營業收入×純益率(一般為6﹪)=營利事業所得額(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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