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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號所得收入,要從何得知?

家母在鄉下經營一家小商號(賣些飲料、食品)

應該是屬於 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請問一下,她還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因為今天我帶她去申請自然人憑證,從國稅局網路上下載所得資料

只要兩筆銀行利息的收入,並沒有商號的收入

商號的收入要從何得知??要不要納入所得申報?

2011-05-04 2:30 發佈
呃~~這個~~真是個好問題。
通常......通常.....比照行業特性。
實務上的做法就是.........(自行想像~~~~)
(我什麼都沒說哦~~酸!!)
好像不用吧

沒聽過開雜貨店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

請支持正名運動,馬英九對外自稱中華台北,所以我們發言也要以中華台北自稱
Eigen wrote: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如果你的商號採用查訂課徵營業稅 -- 意思是定期由國稅局來核定每月的營業額,
然後按照被核定的營業額之 1% 繳交營業稅,

如您所述,若每月繳3000稅金,則被核定每月營業額粗估為每月30萬;
每個月30萬,每年總營業為360萬 <-- 這是國稅局查核有案的部分。

一般課稅所得方式有兩種,書審或查帳,一般工作室、小企業、小商號通常採用書審,
小吃店書審純益率為6% (不知近年有無更改,請自行再查察)
由此可得知,總營業額 360萬 x 6% = 216,000 <-- 這筆金額必需在每年的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版大問的是"綜所稅的所得收入",因此,我僅就法令規定計算而得之;
當然,
如果另已闢有節稅路徑,數字就會不一樣,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igen wrote:
好像是每個月固定繳交三千多元的稅金給國稅局。


如果每月固定繳3000多------反推收入為30萬 那就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了


Eigen wrote:
請問一下,她還需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嗎?


非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事業,應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辦法調查核定每月營業收入
,應將全年營業收入按各該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項下計算。

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係根據每3個月(1年共4張)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繳納之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1.全年營業稅本稅÷營業稅稅率(一般為1﹪)=全年營業收入。
2.全年營業收入×純益率(一般為6﹪)=營利事業所得額(營利所得)。

非常謝謝各位大德的資訊,這樣我比較了解了

我重新確認過了,是一季 固定繳 2473

所以國稅局認定一季的營業客是 247300 ,一年營業額就是989200

6% = 59352 (個人所得)

這樣就了解了




再問個重點,這樣的所得為什麼國稅局中的電腦資料會沒有?(自然人憑證下載沒有相關資訊)

是因為沒有顧主申報,所以國稅局沒有主動建立嘍?

那我還要不要幫我媽申報這筆所得?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國稅局要如何認定?
Eigen wrote:
再問個重點,這樣的所得為什麼國稅局中的電腦資料會沒有?(自然人憑證下載沒有相關資訊)
是因為沒有顧主申報,所以國稅局沒有主動建立嘍?
那我還要不要幫我媽申報這筆所得?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國稅局要如何認定?

因為這個資料是『營業稅』的資料,『所得稅』的資料庫中不一定會馬上有。
但是,依據『誠實納稅、自動報繳』的精神
你應該『主動、積極、誠實』申報該項所得
沒有扣繳憑單,國稅局透過電腦資料連線,馬上就可以得知你漏未申報該筆所得,
所以,如果你沒有申報的話,快的話七、八月,慢的話九月多,你就會收到核定補稅通知了。
Eigen wrote:
那我還要不要幫我媽申報這筆所得?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國稅局要如何認定?


如果你確定媽媽的年收入是 59352 (確定是季繳?)
並且確認沒有其他收入,
那麼,五萬九千多元的年收入已達免申報的標準,因此,可以不用申報所得稅。
但若,你要將你媽媽列為撫養單位,那就一定要把這筆金額列入。

由於沒有扣繳憑單,你可以拿每"季"繳稅憑證當做收入證明,
國稅局核定的營業額認定標準,會依照定期訪查為依據,有時候金額會有所調整,建議你再確認一下繳稅憑證。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很有學術性質的討論...

拿個板凳來恭聽~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感謝,感謝,再感謝

最後一項

我參考 http://www.123.org.tw/docs/p0118.php 第三點

八十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於繳完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是否仍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繳完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合夥人或資本主仍須就其應分配盈餘或所得之盈餘,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二目規定,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
應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


如果我真的報扶養,所得正確應該是要寫 59352-9892=49460 ,我的認知有沒有問題?

又這筆收入,能不能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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