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小弟第一次報稅,
想請問大家關於"儲蓄投資扣除額"
在定義上
是否一般薪轉銀行產生的"利息"都可以用來申報
以達節稅目的?
抑或是小弟會錯意了?
請各位前輩幫忙釋疑,感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 及 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以上金額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有扣繳憑單可參考)
板大收到的試算稅額通知,若內容無異議,則毋需自行做申報動作,若有異議,5/31日前自行申報即可,國稅局會以自行申報的內容為主。
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視自己的狀況,看哪種有利就申報哪種?另外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也是節稅方式之一,只是要符合稅法規定才不會被剔除

節稅方式有很多,板大要用新解讀稅法相關規定才能節稅喔!
女尼女尼 wrote: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 及 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恕刪)
請問一下妮妮
這個意思是說,不管我存多少錢在郵局(含活存跟定存),所產生的利息都不用列入利息收入報稅嗎?
http://gaaan.com/FW?p=2319
看看可不可以免繳稅
該怎麼辦才好啊 wrote: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
請問一下妮妮
這個意...(恕刪)
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係屬免稅所得,不須辦理扣
繳亦無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則不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
存入郵局並以定期存款者,經按定存期別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應依規
定辦理扣繳稅款。
E93KING wrote:這個厲害!的確是正常節稅管道
繳1萬多都心疼,看來...(恕刪)

再舉一個例子:
99年甲--單身 以個人名義仲介土地,土地佣金收入400萬,扣繳10%,扣繳稅額40萬
個人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標準扣除額76,000元 扣除額合計為158000 元
((400萬-158000)-2260000)*30%+326600-351400=449800...個人應納稅額
若開立行號:
土地仲介稅率10% 400萬*10%=40萬併入個人綜所-扣除額158000=242000*5%=12100..行號應納稅額
簡單說:以個人仲介土地要繳449800 開立行號仲介土地要繳12100元 差37倍之多
可節省稅金..43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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