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知道要po那個版,最常看的就是理財版,版上的大大也很專業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希望能給個意見
因為幼時長輩有遺留一個房子給子孫,每個親戚分到的都是切割的部份,後來是把房子租賃出去給大公
司,租金是照每個人持有的房屋土地去分配,但我當時年齡不大(17),而父親因為愛吃喝嫖賭,
所以我的部份當時由一位伯父(父親的哥哥)代管理,只有每月提撥部分生活費給我,到現在
已經管理十年多了(本人目前三十歲左右),因為有時生活費會忘記,有時還必須哀求才會再給,
中間我有想拿回自行管理,但伯父總是用年齡還小不懂管理推拖,因為房屋土地權狀和我的印鑑章都在
伯父手上,伯父也不肯交還,最近才了解印鑑章的重要性,想請問我該怎麼取回比較好?
因為有拿到部份生活費,但一定比租金少,那這部份是不是會造成對方反咬我一口呢?
我只想到自行更改印鑑章和重新申請房屋和土地權狀
但租金部分因為合約不在手上,合約上又是把錢設定轉到伯父帳戶的
我是不是有合法的途徑,能夠請承租的公司換成我的帳戶呢?
但沒有合約在手上,因為是跟大公司簽約,合約都會公證,是不是有地方可以查詢到公證的合約呢?
另外因為父親愛吃喝嫖賭,之前積欠很多債務,從小就是母親扶養長大,後來因為高中時,父親要我用自
己的名義,去幫他貸款一千萬還債,因為覺得很扯,所以就沒聯絡,到現在也差不多十幾年了,聽說還是
負債累累,我是不是可以提早拋棄繼承或可以斷絕親子關係來切割關係,才能保持自身安全呢?!
困擾很久,但都不知如何解決,能拜託幫忙嗎,感謝
依台灣的通例和法律,房屋土地權狀應還是令尊的名下,如此也沒有什麼"我的印鑑章"這事.
30歲不小了, 房屋土地謄本也不會調出來先check嗎?
沒有其他親戚可以問他們的租金嗎? 租金和持份比例是否相稱?
算一下就出來了.
snowwing wrote:
因為不知道要po那個...(恕刪)
因為幼時長輩有遺留一個房子給子孫,每個親戚分到的都是切割的部份,後來是把房子租賃出去給大公 司,租金是照每個人持有的房屋土地去分配
如不動產有登記在你名下,而你滿20,親戚就是無權代理
民法
1。無權代理是以本人之名義,代理人向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
效力。
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之責,依據民法第110條,也就是無權代理隊第三人造成損害時,代理人要負
損害賠償責任。
3。無權代理的撤銷取決於本人的承認和否決,若本人事後承認,該無權代理即成立,
且直接對本人產生效力。
刑法(應該用不到吧)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房屋土地權狀和我的印鑑章都在 伯父手上,伯父也不肯交還,最近才了解印鑑章的重要性,想請問我該怎麼取回比較好?
到房屋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房屋土地權狀遺失申請補發
因為有拿到部份生活費,但一定比租金少,那這部份是不是會造成對方反咬我一口呢?
租金是你應得的,租金不足部分你還可以依民法賠償請求權請求他返還。
我是不是有合法的途徑,能夠請承租的公司換成我的帳戶呢?
這只能跟你親戚溝通和看當初契約如何定。
提早拋棄繼承或可以斷絕親子關係
現在民法不需做任和聲請既為限定繼承
改採限定責任: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
如甲負債100萬遺產50萬,清算後負債50萬,乙子不需負清償50萬責任。
如甲負債50萬遺產100萬,清算後遺產50萬,乙子繼承50萬遺產。
血親除死亡無法斷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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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的通例和法律,房屋土地權狀應還是令尊的名下,如此也沒有什麼"我的印鑑章"這事.
不好意思,因為每個人都有,所以是登記我名下,我父親的歸我父親的,所以還是有
>30歲不小了,房屋土地謄本也不會調出來先check嗎?
一直有check 但是想要拿回來,而不是放在別人身上,然後每年check
>沒有其他親戚可以問他們的租金嗎? 租金和持份比例是否相稱?
不好意思,真的沒有,因為親戚關係互相間比較淡薄
->01Mark大大, 感謝你的解答,幫助很大,
可以就無權代理部份再請教一下嗎
就是印鑑章和權狀的部份,如果沒取回,到時如果有問題是不是會造成無權代理的爭議性呢?!
或是因為這個方式已經有十年之久,那也有收到部份金額,如果他動手腳的時間是在我更改回來之前
比方先蓋章或製作契約,等我做取回的動作,再提出,這樣契約也是算成立嗎?!
如果伯父提出有給我部份金額,以此對我聲討,那我是應該額外支付
還是可以因為他有收取我的租金收入而不用支付呢?!
snowwing wrote:
->tom66...(恕刪)
就是印鑑章和權狀的部份,如果沒取回,到時如果有問題是不是會造成無權代理的爭議性呢?!
無權代理發動條件在於所有權人有無授權而不在物,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1.所有權人同意,契約成立。
2.所有權人不同意,契約撤銷。
比方先蓋章或製作契約,等我做取回的動作,再提出,這樣契約也是算成立嗎
不太了解你的意思,是說他又未經你同意而訂一份新契約?
如果伯父提出有給我部份金額,以此對我聲討,那我是應該額外支付 還是可以因為他有收取我的租金收入而不用支付呢?!
伯父如跟你聲討,我能想到的理由是契約撤銷(所有權人不同意,契約撤銷),而你向承租的公司請求賠賞,承租公司向你伯父聲請賠償違約金,這是最壞結果。
建議
1.找個時間跟你伯父溝通,帶個口才好的人(最好是雙方都認識之人)
2.實在無法私了,找調解委員會
3.調解無用走民法(最好不要傷錢費時)
民法
a.不提無權代理,法律問題只存在你和伯父之間,你告你伯父侵權...等,拿回法定時效期間差額跟應有權力或只想拿回應有權力。
b.無權代理,所有權人不同意,契約撤銷,承租公司、你、伯父告來告去,最壞結果。
4.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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