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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的問題與糾紛

是這樣的

最近我老爸想要賣了一間房子

於是便委託了我的姊姊當代理人處理這間房子的買賣事項

我爸爸向仲介開出來的條件是實收680萬


有一個買家、蠻喜歡這間房子

也很有誠意付了斡旋金了

我老爸開的價最低是必須680萬出售

可是買方可能覺得價位不夠理想

所以一直都在考慮


某一天晚上仲介突然拿了委任書來找我老爸

說是否要降低委任價錢 讓房子好賣一些

為了迅速讓房子賣出去

我老爸於是將委任書上面改為650萬


結果沒想到隔天仲介就說

房子已經賣出去了

並且安排我們簽約

但是簽約書上的價位竟然是680萬


竟然簽約書上面的價位都簽到680萬了

我們心想可能是仲介談到更好的價錢

因為簽約期間仲介還一再暗示不要去管簽約價位跟委任的價位不同

於是不疑有它


直到最近要交屋了

錢也要陸續收到了

我們才發現實收金而不是680萬而是650萬

仲介還一直跟我們解釋會簽680萬是因為屋主想要多貸款一點...


我們懷疑的問題現在有4個

1.我們覺得是仲介早以向買方談成680萬、並且無法提高成交價位,因為他答應賣方的成交價位是實收680萬,這樣仲介自身就完全無利益可言、所以只好從我們這邊下手、故意要降低我們的委任價、好從中謀取差價,這種行為是否涉及到法律問題?

2.委任書有2份、一份是仲介的、一份是買方的,我爸爸已經全權委任給我姊姊當代理人、但最後卻是我爸爸在仲介的委任書上改成650萬、但是我姊姊那裡的賣方委任書還是680萬,意思是明明已經全權委任代理人處理,途中卻又已委託人本人親自改變合約內容、合約是否生效?

3.聽仲介說、買方簽了680萬是因為貸款想要多貸一點、這種行為難道是真的被法律允許的嗎?還是只是仲介的片面之詞?他這樣做是否涉及到偽造文書?

4.一般房屋委賣假設是委任仲介賣200萬、結果仲介卻賣到300萬,那100萬的差額是全部都是仲介賺走、還是300萬按比例給仲介仲介費?


麻煩各位厲害的大大幫忙解決一下

感謝

2009-12-16 14:38 發佈
我不是很懂
可是好像報稅就會變成你們是用680萬賣屋
這筆帳就不太對了呀~~

給專業的人回答吧!我只是好奇這個問題~
我也不懂但是也很好奇這樣是對的嗎,因為之後也有考慮賣房,另外可以知道是哪家仲介嗎?
我想仲介不可能那麼明顯的暗幹30萬..
應該是成交的條件吧? 有成交就有錢賺了
你問一下買方就可以了解了.他是不是有那個需要
如果仲介暗槓三十萬元的話

這種賺取差價的行為

已經違反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罰則另外對於經紀業及經紀人還有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1 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
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
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
明。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powei0117 wrote:
是這樣的最近我老爸想...

我老爸於是將委任書上面改為650萬

2.委任書有2份、一份是仲介的、一份是買方的,我爸爸已經全權委任給我姊姊當代理人、但最後卻是我爸爸在仲介的委任書上改成650萬、但是我姊姊那裡的賣方委任書還是680萬,意思是明明已經全權委任代理人處理,途中卻又已委託人本人親自改變合約內容、合約是否生效?

(恕刪)


個人了解: 委託仲介賣賣房子的遊戲 是這樣走的,
賣家 (把房子托付出去) -> 仲介(居中牽business) <-- 買家(開出條件)

1. 你爹是當事人 最大, 當事人有權解除委託人的請託. 就已經同意改成650萬了.
2. 若買家依照 簽約書上的價位680萬付了, 那也是 買家同意的價碼.

就算有一個30萬元的存在. 樓主的父親要爭取到的機會 不高了.

整件事情有可能如樓主疑慮一所言,向買方收680萬,然後付給樓主父親(也就是賣方)650萬,而房仲業務員從中直接暗槓中間的價差30萬元。

這過程跟我姑姑之前的房屋仲介使用的手法一樣,利用買方已確定依原賣價出價,再向賣方壓低出價,賺中間的價差,事後被我姊夫發現,那個仲介員被我姊夫罵到臭頭(聽說過去一共合作買賣了兩三間房子了,很信任這個仲介),因為小弟我之後也會成為房仲業務員,所以姑姑特別講這個例子給我瞭解。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網站,可以綜合各類型房屋買賣糾紛以及揪出不良房仲業務員(公布其服務地點、姓名及惡行)的網站,對這些害群之馬真的很反感...
這篇文章有貼在知識家

覺得有一個人回覆的不錯

就來跟大家分享了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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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應探究680與650間這30的法律關係

你與仲介間既以有委託關係

其服務報酬自應從其約定

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服務報酬明定

買賣成立者,受託人(仲介)得向委託人(出賣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

為實際成交價百分之___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由上可知,仲介服務報酬應由買賣價金外雙方另行自由約定

倘若未有約定依其上述意旨,仲介自不得收取服務報酬

法律既已明定,仲介收取服務報酬方式,

仲介自不得以其他方式巧取

買方與賣方所立價金既為680,賣方自應收取權額之權利

680與650間之差價30

30亦屬價金的一部份,絕非仲介所能中飽私囊

仲介若隱匿交易訊息(價金部份)而有收受差價情事

已涉刑法詐欺罪或背信罪

若真如仲介所言僅為銀行貸款而無中飽私囊

就以合理懷疑締狀起訴仲介,由司法還仲介清白

倘若真有詐害消費者的行為

還可將差額追討回來

---------------------------------------------------------------------------

既然有人想知道是哪一家仲介

我就在此公開說明了

我們委託的仲介是"東*房屋"

不過這也許是仲介個人行為

不代表這家房仲作為都是如此

也希望大家買賣房子的時候

能多多注意一些細節

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也謝謝大家的回覆與幫忙了

謝謝

30萬應該是仲介費用吧
辛苦幫你仲介成交,總不能都沒有佣金吧
買賣雙方的佣金合計不超過6%,都是合理的
實務上有些買家為了提高貸款金額,
所以會和賣家協商簽兩份合約,
一份是供貸款用的,
另一份是正式的合約。
當然,那份供貸款用的合約中所載成交金額會比正式合約中要高。
這樣做是不是合法可能有爭議,
不過確實有這種情形存在。

問題在於,如果買家要求這樣做,
那應該會有兩份合約,一份680萬的,一份650萬的,
請問令尊有簽兩份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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