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於轉讓所屬公司之股票前,應先依規定辦理持股轉讓申報後,始得轉讓持股,其規範內容,包括「轉讓方式」及「申報時點」,即內部人持股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向非特定人轉讓: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於市場中轉讓:依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向特定人轉讓:於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且該特定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此三種方式之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