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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的寵物醫院可以不掃晶片不管狗的法定主人是誰不通知主人就進行安樂死嗎?

事情是這樣的,我老婆家養了一隻米格魯(內值晶片的主人為我的小姨子)我老婆在婚後搬出家中後一直是他媽媽與阿姨在照顧但是這隻米格魯非常的神經質家裡的人幾乎都有被他咬過的經驗,上週這隻米格魯又咬傷了阿姨他一氣之下就把他帶到動物醫院去安樂死我岳母攔都攔不住只好趕快打電話給我們之後才緊急的去動物醫院把狗帶回來,過去帶的時候據說就像電影演的一樣就差一步就打針了。先不管他阿姨是不是太情緒化是不是太過份是不是精神有問題(其實他阿姨平常把他當兒子養而不是當狗)但是動物醫院可以這樣不用通知狗主人只要有人帶去就可以做安樂死嗎?如果真的做了我們再去抗議在法律上站著住腳嗎?無論如何感到超無言的

另外再問如果狗會咬人(打罵教都沒用)有消極的處理方式嗎?
2008-11-18 15:32 發佈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
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
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
宰作業講習。
有沒有人願意接手把這隻狗帶離開阿姨家比較重要,
不然等事情發生之後再來抗議責任歸屬也是於事無補啊~
至於狗咬人的問題很容易解決,
帶他去上狗醫生的課,或是直接尋求訓犬師的協助
狗醫生
訓犬師vicky
如果說
你覺得把狗接手來養會碰到如何如何的問題
或者把狗送去上課又會碰到如何如何的問題
那只能跟你說,那你真的不需要再擔心這隻狗,也不需要再問該怎麼辦了
因為你的白擔心都不能幫助這隻狗的千萬分之1
greenehung wrote:
動物保護法 (民國 ...(恕刪)


看起來好像可以這麼做耶~ 好像沒提到需不需要飼主同意~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他媽媽以前有把他送到中部一位名醫(好像是某個藝人的老公的樣子)去受訓但是成效並不好後來就很消極的盡量避免被咬而已現在帶女兒回去都不敢讓女兒落地超怕米格魯發神經,
目前我老婆有在問有沒有人願意收留基本希望有身邊認識的朋友願意收留因為媽媽很愛這隻米格魯至少送人了還是可以常常去看看
只是這次事件讓我覺得很訝異的是一般動物醫院竟然會在動物無重大病痛的情況下只憑帶來的人的意願而要進行安樂死,尤其想到他的醫院名稱就覺得很諷刺
敗與不敗之間
hwh wrote:
目前我老婆有在問有沒有人願意收留...(恕刪)

你老婆為什麼不願意收留呢?
如果連很愛牠的你們都因為如何如何而無法收留,
那又怎麼要求別人收留會咬人的米格魯?
hwh wrote:
去受訓但是成效並不好...(恕刪)

我家狗狗剛領養來的時候,也是一隻兇猛的攻擊狗,而且還會逃家,破壞家具,在床上大小便....
我養牠第一個禮拜就瘦了3公斤(壓力很大)
後來是人跟狗一起去上課才慢慢解決(人去上課學習怎麼敎狗比狗去受訓來的有用,我覺得啦!)

再試試看吧~
如果你真的很在乎這條生命的話~
看完樓主的文章,發現主要的問題
1.老婆的阿姨和媽媽是米格魯的主要飼養人.但是米格魯有亂咬人的紀錄.
2.阿姨將米格魯當兒子般養,但是被其咬傷後,帶去獸醫院要求將米格魯安樂死.

建議:
1.幸好樓主及時阻止了這場悲劇,但遷怒獸醫院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若真的發生了,樓主老婆的阿姨也算是共犯吧.
2.建議委託專業人士對米格魯做輔導.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ryan4825 wrote:


看起來好像可以這...(恕刪)


寵物算是飼主的財產喔~

曾經有過收養流浪狗(走失)沒有去掃晶片

被原飼主以侵占提出告訴
kkeny5428 wrote:
寵物算是飼主的財產喔...(恕刪)



嗯嗯~ 這各小弟清楚~ 小弟是指那位大大貼出的法條內好像沒提到必須經過主人同意耶~

有哪位大大知道類似案例並能做詳細說明的嗎?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yan4825 wrote:
嗯嗯~ 這各小弟清楚...(恕刪)

我也想知道有沒有人也碰過一樣的狀況
敗與不敗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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