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接到動保人士的詢問,就來宣導一下.....
動保法第14-1條 (97/01/16修正)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動物包含老鼠,這一條請大家可多推廣宣傳,若看到有人用捕獸鋏抓老鼠或貓狗,都是違法的,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拆除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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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比禁售或管制捕獸鋏理想,但總是有多多少少改善了..
其實如果捕獸鋏的用處是違法、也非收藏品的話,那似乎實在沒什麼販賣的意義..只是主管機關不敢動利益團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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