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下班的唯一道路上(是的,完全沒有別條路可選!!),
有固定的一群愛狗志工餵養流浪狗。
被餵養之流浪狗中,固定有兩隻會在天黑後追機車。
我個人常受到驚嚇,感覺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
與愛狗志工協調,他們完全不願換地方餵食,
也不願意把會追吠機車的狗綁起來。
我每天被狗追吠,都有錄影記錄。
因為真的沒有別條路可以走,
希望能依合法的方式,確保我個人安全通行的權利。
請問幾個法律問題:
一、
愛狗志工聲明,他們不是飼主。
但固定的一群愛狗志工於固定地點餵養流浪狗,
真的不算飼主嗎?所餵養的狗造成公共場所危險,
有沒有法律責任?
二、
愛狗志工有在做TNR,
有抓到會追吠機車的狗,
我有請志工不要把有攻擊性的狗放回原處,
但愛狗志工完全沒有理我。
明知狗有攻擊性,
做完TNR還把它放到公共場所,
有沒有法律責任?
三、
我查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款,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愛狗志工於固定地點餵養流浪狗,
導致流浪狗群聚於餵養處追吠機車,
算不算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四、
道路所在地屬國立大學校區,
經多次向學校正式申報流浪狗追吠影響安全之問題,
學校只說會轉達我的意見給愛狗志工,
沒有其他更積極的行動。
校園安全應由學校負責,
不積極處理流浪狗追吠機車所造成之安全問題,
有沒有法律責任?
算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款之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五、
我能在被狗追吠後報警嗎? 要告學校還是愛狗志工?
六、
除了以上,還有其它相關法律可以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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