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奴們注意!動保新法規定:養貓未植晶片罰1萬

http://udn.com/NEWS/LIFE/LIF10/8925774.shtml

動保新法令 貓也要植晶片
【聯合報╱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

2014.09.10 12:28 pm


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依法應繫上牽繩,注射狂犬病疫苗後應繫上頸牌。
記者黃文鈴╱攝影

北市議會日前三讀通過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新法令特別強調寵物飼主照護責任,未來出入公共場所飼主未使用鍊繩、籠箱等防護措施,都將開罰,處2千至1萬元罰鍰。

目前動保法僅針對犬隻飼主、繁殖與買賣業者,規定需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新法則擴大規範到貓咪,違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

北市府動保處表示,新法未來會有宣導期,正式實施後才會開罰,最快明年上路。

有鑑於目前《動物保護法》對寵物飼主照護責任、虐養寵物等,部分規定過於寬鬆。日前市議會三讀通過《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飼主、繁殖與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起4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

未來新法上路後,未繫狂犬病頸牌的北市飼主將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記者黃文鈴╱攝影
依動保處統計,市民因生活空間與生活型態等因素,飼養貓咪人數逐年增加,民國90年僅2萬6千名貓咪飼主,102年11月已增加到近11萬人,成長4倍,新規定納入貓咪也應植入晶片。

新法令更增訂舉發虐待、棄養動物的檢舉獎金,最高可領37500元。自民國96年《動保法》入刑罰以來,虐待動物、捕獸夾等案件僅127件,經過偵辦查無事證高達105件,不起訴10件。真正有判決開罰的才5件。

寵物推車也是合法的寵物防護措施。
記者黃文鈴╱攝影
市府動保處長嚴一峯解釋,虐待動物舉證不易,需要清晰的照片或影片,長期蒐證才能證實飼主的確虐待動物,過去仰賴動保團體與熱心民眾自發檢舉,特地增設檢舉獎金,希望更多熱心民眾能勇於檢舉。

新法實施後,北市將全面禁止販賣、出租、出借及陳列捕獸夾,違者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2014/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4-09-11 12:38 發佈
不先從虐待動物的人下重手.反倒是先由養寵物的主人開始

現在看到虐待動物的人有那一個有被重罰.根本就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所有的配套沒做好.得到的一定是一堆謾罵
TT4021 wrote:
不先從虐待動物的人下...(恕刪)


這就是治根阿
流浪動物哪來的
沒有100%
但絕對80%以上是養動物的人棄養的

沒有流浪動物,哪來的去虐待流浪動物
如果硬是要說自己養自己欺負,那我也沒轍,只能說比例很少,而且這種人,絕對不會去花錢植晶片,打疫苗

此外我個人非常厭惡在公共場合不綁繩的任何寵物
例子不用說了

TT4021 wrote:
不先從虐待動物的人下...(恕刪)


要求植入晶片怎麼會是處罰?..
對你的愛寵負責認.. 我覺得是好意啊..

"新法令特別強調寵物飼主照護責任,未來出入公共場所飼主未使用鍊繩、籠箱等防護措施,都將開罰"

這不錯...


建議標題加個"台北市"

01上不是只有台北人....
寵物出生4個月內要注射晶片
但注射晶片我記得規定得強制狂犬病疫苗
4個月內的貓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嗎?

還有狂犬病疫苗當年查有一定的副作用
我家貓因為小時候腸胃不大好
很長一段時間醫生並不建議注射狂犬病疫苗
這方面有什麼解套方案嗎?

狂犬病疫苗跟注射晶片強制掛在一起讓我當年完全無法注射晶片呢
我家的早就打了

真的不植晶片的說不定連預防針也不會去打...

怎麼抓?

挨家挨戶查貓身分證?


頗呵
yotsuba
TT4021 wrote:
不先從虐待動物的人下重手.反倒是先由養寵物的主人開始
現在看到虐待動物的人有那一個有被重罰.根本就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恕刪)


不管政府怎麼做,就是會被罵!

以下只是一部份的案例,還有很多,請查判決書!
以台灣的生活水準,罰金很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審簡,515
【裁判日期】 1030430
【裁判案由】 動物保護法
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00年1月1日~103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案由: 動物保護法 共 6 筆 以下為虐待動物案。 1件是裁定審理程序。
101,易,1002  1020326 動物保護法
102,審簡,406  1020329 違反動物保護法
101,易,824  1020806 動物保護法
102,易,613  1021113 動物保護法
103,審簡,515  1030430 動物保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101,簡,110  1010731 違反動物保護法

甩兔女大生痛哭自責 動保所罰1.5萬(2014-08-22 13:27 自由時報)

紅貴賓被飼主以髮圈綑綁該犬雙前腳
判決書: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假設1個月30天= 1,20000元
這樣很好啊!!!!

不然有些失主一直哭喊找不到自己家的寵物

當初有打晶片至少可以增加找回來的機會
進不了站務區是不給出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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