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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途以及晶片的法規問題

請問大家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相當的苦惱
很頭大

以下文長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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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請勿筆戰 理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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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婆已經結婚了
房子也是自購的
鄰居也有養狗 環境沒有問題

我家中養了二隻臘腸
目前將近七個月了

偶然在網路上看到一隻臘腸
約九個月
想想與家中小朋友年齡相仿
而且一眼看到的滿喜歡的

於是就填寫了中途要求的問卷
還很認真的寫了將近一小時


(好像扯遠了...)


中途有要求晶片不可轉移
我相信中途畢竟與認養人並不認識
所以沒有互信的原則上
大家都會有保留的心態

而且很多中途都聽過或是遇過一些不好的經歷

但是站在認養人的立場
如果認養了三個月半年
中途定期追蹤認為放心
我想應該是可以進行晶片轉移

畢竟自己的孩子
萬一出事了至少第一時間晶片掃描後
可以立即通知最著急的飼主


結果中途的回應是
一輩子不可進行晶片轉移
相當強硬 如不接受就別認養

理由是
我的考量在於萬一狗走失了而認養人出於害怕被指責或任何因素而隱匿走失情況,
至少狗被帶去掃晶片我會第一時間知道,因為先前送養的朋友有不少類似的例子


思考了一下
畢竟中途也是出於善意才訂出此規則
我也就接受了

隔天與我的獸醫討論
醫生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震撼了我
醫生的意思是
畢竟目前台灣的法律 寵物視為晶片所有人的財產
如果是某流浪動物花園等知名的送養團體
至少有比較有制度的管理

但是今天如果是個人的中途
又表明不願意進行晶片轉移
難保三年五年後
會不會產生問題
萬一警察上門 晶片一掃
馬上就是侵占或是偷竊的行為

晶片轉移可以緩一些等到雙方都足夠放心在進行也可以
但是永久不轉移 可能最後會害到自己

然後醫生又跟我舉了一二個他從醫曾經親自碰過的糾紛...等









然後我就真的不知所措了!!!
雙方都是出於善意的考量
但是中途的做法是否有些越矩了呢??

因為自身對於認養人的不信任
因而強硬的剝奪了認養人本應有的權利

對於認養人而言
也相同的擔心因為晶片登記飼主是中途
而造成違法的風險


我真的很想認養那隻狗狗
畢竟希望與家中孩子年紀相仿並不容易遇到
而且看照片就覺得很投緣

但是連我老婆昨晚都跟我說
如果要為了救援一隻狗兒必須背負可能違法
這樣太恐怖了
還是我們別認養了


難道為了一個晶片轉移的爭議
真的必須放棄這隻狗狗??
甚至因此失去對中途對認養狗的信心嗎???



請問大家我只是希望能有一天進行晶片轉移
這樣是我太超過的要求嗎????


另外附上我查到的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
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2014-08-07 10: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晶片 法規問題
沒緣分無誤
我是去流浪動物花園認養
他們比較有制度
附上我家寶貝





樓下繼續
{中途有要求晶片不可轉移}那就是他的狗,所有權是他的,那還認養幹嘛~
退養吧!如果是我,就退養!一開始就不該接手。
你在幫他養狗吔~,沒付你錢已經很缺德了。
合約中應該還有懲罰性條款吧!

你把狗送去寄宿,不付錢可以嗎?
你把狗送去寄宿,狗之所有人是你的名字,不會是收養人的名字,以後你會有各種理由要回來!
無本生意真好賺,講明了就是代養還不用付錢!幹嘛這樣,假借 "送" 養!
狗!是中途之家所有!
送你、借你,怎麼會一樣!
送你,你愛怎麼處理都可以,那是你的;
借你,只是暫時放在你那兒,不可以玩壞哦,要還給我;

台灣真是愛心氾濫,有 "愛心" 什麼都可以,不服從就說 沒愛心!

晶片轉移是雙方同意;現在他不同意。
我也真的是很頭大

目前是還沒接狗

只是真的很希望能救援
當然自己私心也很喜歡那隻狗



但是又不知如何與中途談起
萬一對方抱持
沒關係 你不接受就不要
我不怕沒人來救

這樣極端的反應也不是我希望遇到的.....
詢問動保處,晶片轉讓有沒有單方的強制力,如果沒有,就不要接,以免麻煩。
要領養狗,不怕沒有,只是留意健康狀況。

沒答應要送」 狗狗前飼主槓領養人 【2010.04.27 03:16 am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北市楊姓女子兩年前出國,她母親將女兒飼養的馬爾濟斯犬「咚咚」,經友人介紹轉送給北縣林姓女子飼養,但上個月楊女返台,要求將飼養登記資料恢復成她是飼主,要領回「咚咚」,遭到林女拒絕。楊女強調不惜控告林女侵占,林女則表示不會放棄「咚咚」。
楊姓女子向北市動保處陳情,動保處認為林女變更飼主登記資料時,並無楊女的切結書,決定以手續不完備,撤銷轉讓登記。林姓女子不服,到北市動保處陳情,卻被指當初手續不完備,她是「飼養人」並非「飼主」,令她深感不公平,
稱「咚咚」是女兒的林姓女子強調,兩年來她與「咚咚」感情深厚,餵牠吃補品、常騎腳踏車帶牠兜風,連她懷孕大腹便便時仍抱著「咚咚」出門,被親友鄰居開玩笑,原飼主當初不養了,返台後就硬要拆散她們「母女」,天下哪有這種道理?她不會放棄「咚咚」的。
上周林女經由中國棄犬防虐協會向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陳情,北縣防治所請示農委會後,認為北市動保處的決定有「討論空間」,打算邀兩名女子協商,但北市動保處不願提供楊女目前的地址。
北縣防治所只好透過「咚咚」植入的晶片舊資料,查出楊女手機取得聯繫後,楊女表示已由北市動保處處理,且兩年前她並無在越洋電話中同意轉讓「咚咚」給林女,拒絕赴北縣協調,強調不惜控告林女侵占「咚咚」。
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上周訪視「咚咚」,發現牠被林姓女子照顧得很好,與林女互動親密,顯示感情深厚,且寵物醫院也證實當初確楊女在越洋電話中同意轉讓「咚咚」。
由於楊女拒不出面協調,北縣防治所昨天發文給北市動保處,請通知楊女到案協商,必要時請農委會出面仲裁,不然只好由楊女、林女循司法途解決。


晶片沒改… 養狗半年 原飼主討回 (2010.07.13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廖姓女子去年底將一隻邊境牧羊犬出養給林姓男子飼養,上周五廖女卻跑到林的公司要求返還遭拒,林報警,但廖女撂話「不然掃晶片呀!看看登記的主人是誰?」。
 林留狗不成,只能看著養了半年的小狗被帶回台南,嘆道「這是把收養人當寵物旅館嗎?」。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指出,很少碰到類似案例,這對現有的飼主很不利,畢竟確認寵物主人最終還是要看晶片。動保處表示,民眾如果要轉讓寵物,一定要辦好相關手續,也可以避免主人惡意拋棄請人「代養」後再看心情索回。依照動物保護法規定,若寵物轉讓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可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這隻邊境牧羊犬「小荳」約3歲大,平時林姓飼主都帶他一起上班,也成街坊的知名寵物。林表示,去年12月他的親戚得知廖姓女子有小狗要出養,他和女友看了小狗後覺得很有緣,因此同意收養;由於是透過親友介紹,當時沒寫下任何憑據,也未請廖女更改晶片所有人資料。
 林說,沒有想到廖女9日晚間突然跑來公司嚷著要回小狗,他覺得非常突兀,更何況,狗養了7個月,也有了感情,怎能說要回就要回?由於她堅持不離去,因此報警處理。
 廖女向警方說對方搶了她的小狗,如果不還她,她要控告林「侵占」罪,雙方相持不下。林忿說,他帶狗看病、美容,盡心照顧,廖女卻說小狗「被當寵物犬照顧」,讓她看不下去,「難道要訓練牠表演特技?」。
 廖姓女子昨表示,她沒有說過狗要送給林姓男子,只是請他「試養」,也付了這半年來的基本飼料費用。
 依照動物保護法規定,若寵物轉讓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可處3 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這篇是撿到有晶片的棄養犬

作者 blueyun
看板 dog
標題 [心得] 前飼主遺棄與晶片轉讓
時間 Mon Mar 29 14:06:25 2010
快兩個月前我撿到一隻遭遺棄的拉布拉多,在當時我有PO求助文,
很感謝當時熱心提供建議的版友們,
現在我已經順利地(好像也沒多順利)將狗狗的晶片轉到我名下,
我想把這陣子得到的經驗與心得跟大家分享,也希望每隻狗狗都能得到溫暖的家:)
若撿到有晶片的狗,
通常動物醫院在掃到晶片的當下,會就晶片上登記的電話幫你聯絡飼主,
但也有可能當下沒聯絡上,當時的我就遇到這種狀況,
醫院便將飼主電話、姓名給我,要我自行聯絡飼主。
全文:https://www.ptt.cc/bbs/dog/M.1269842790.A.9D2.html

雖然我沒在做中途,不過,每天看到網路上撿到狗、走失、送養、領養代替購買=純種幼犬,如果不是純種幼犬、不是純種,很難送養,加上送養人嚴苛的條件,狗根本就是放著;幾乎每天都有人發現一窩一窩的米克斯幼犬,一次發現5隻以上 ..... 根本送不出去、撿不完!
不只是棄狗的問題!
相信這些不平等的條約一開始就存在.
你可以解讀成 "自己免費幫忙養狗", 被坑了.
也可以解讀成 "對方免費出租狗狗", 賺到了.

對方遊戲規則定在那, 有疑慮就快回頭.
狗才剛拿回來, 就開始要搬法規也太扯...

搞的提心吊膽的, 何必? 去買一隻比較省事...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問題點只要立張切結書就可以了


godooxx8 wrote:
請問大家
目前遇到一...(恕刪)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遇到這樣......真的放棄算了
因為這種中途並不輕易相信別人
那就讓他自身去養就好
我想他會那麼在意,應該也會對牠很好才是
但我又有另一種想法,如果單純只是因為

"萬一狗走失了而認養人出於害怕被指責或任何因素而隱匿走失情況,
至少狗被帶去掃晶片,他會第一時間知道,因為先前送養的朋友有不少類似的例子"

那這樣就再打一次屬於你的晶片,變成共有
凡正只是因為走失了聯絡不到,這樣一次可聯絡2人,不是更好
憑什麼我的狗是他的財產呢???

一隻狗身體裡有2個晶片也不少啊
以前是10碼, 現在好像變12碼
(現在有些獸醫院的新型掃描器是掃不出舊10碼的,所以撿到狗要多跑幾間掃)
所以有責任的飼主會在去補打新的晶片(舊的不可能在挖起來了)
ps:動物醫院擁有全頻掃描器就能讀取各種晶片(早期的AVID晶片除外),
我的狗就是打這個AVID,所以我有時會特地去掃一下晶片還能感應嗎?
也考慮要不要在補打新的晶片,但發覺遺失時帶狗牌比晶片有用多了


所以我目前有幾個想法

1.期待中途一段時間後認為放心並願意相信認養人
並同意晶片轉移


2.認養時千切結書 請中途自願放棄此狗狗並非中途的所有人


3.再加打一個晶片進去 這樣狗狗會有二張晶片
不同的飼主資料


不知道幾個想法是否都需中途同意才能進行??
又或者會不會衍伸其他可能的糾紛?
我之前給別人認養的狗 確定新主人要養

晶片就轉移給新主人,若你覺得不能接受這個中途的做法

覺得怪怪的,那就不要跟她們認養.找其它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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