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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非常差的養狗經驗

結婚後與老婆討論也思考了好久,決定找個新家人來陪伴,從網路上看到有私人的中途之家有狗要認養,經過老婆努力連絡上了中途之家,中途之家也來家訪也決定將狗給我們領養~
但是最後的噩夢是~中途之家的人反悔,從雞蛋裡挑骨頭,百般刁難就是要把狗搶回去,搞得我老婆與我傷心氣憤無奈,中途之家把狗搶回去的理由是:"雖然你們很愛她,也把她照顧得很好,這樣能代表什麼!你們能照顧她一輩子嗎","而且從你們第一個禮拜跟我反映狗的狀況我就想來帶回去了!!!"
天阿~~那究竟怎樣才能,而且不是你說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問你們嗎? 詢問了卻說:"狗怎麼會這樣~不可能!!!"反而換來你們想帶回去...(我以為它們會協助經驗不足的領養人)
我們很難過的問你這樣把我們的家人帶走我們無法接受,卻在我家大吼的說:"他才是我的家人,它的晶片資料是我們的,他才是我的家人!"
我跟我老婆都會PO狗照在FB,也常常傳狗的照片給它們,大概是照顧得太好被忌妒了吧~它們大概心理很不是滋味吧
我只能說~非常非常非常差的養狗經驗,我不能說私人的中途之家不好,但是我建議大家到收容中心收養問題會少很多很多~~因為不會有人來你家裡大小聲把家人搶走!!!
2014-06-30 23: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養狗經驗
所以我寧可花錢買
也不要從什麼中途之家領養

領養一隻沒人要的寵物還要簽那些詭異的合約
我記得裡面比較誇張的幾條是
要定時傳照片回去給他們看你有沒有好好照顧該寵物
要你答應一年有兩到三次到你家做家訪,評估是否適合,還不得拒絕
還要傳打預防針還是結紮之類的證明書
或是到他們指定的獸醫院做節育手術

光看到這幾條我就打退堂鼓了






領養隻沒人要的寵物要遵守這些狗屁不通的合約真的是超誇張

那我去寵物店買就好拉


要血統還可以弄到血統證明書勒






剛剛隨便GOOGLE一下就有了


認養契約書。 (給各位送養人&認養人做參考)
----------
送養人: (以下簡稱甲方)
認養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認養動物(注1)之行為達成以下協議並簽訂契約:
壹、依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貳、
一、領養者需依法辦理寵物登記、晶片植入以及預防注射、
狂犬病疫苗、健康檢查等,每個月定期服用心絲蟲藥物,
和定期驅蟲、除蚤。
二、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獸醫師開立之証明,
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至乙方住居所訪查結紮完成與否。
參、
一、依動保法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農委會公告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 農牧 字第 9000403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7 卷 18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 90.01.17 )
要  旨: 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10.19 (89) 農牧字第 890040348 號公告不
予適用)
主 旨: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依 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 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
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 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 (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
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
三 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八九) 農牧字第八九○○四○三四八號公
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二十三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肆、乙方若因故無法續養,需立即通知甲方知悉,
並與甲方協力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
中途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伍、乙方不得將所認養動物之所有權轉讓予他人,
若欲將認養動物之所有權轉讓予第三人,
必須經送養人同意後,始得轉移所認養動物之所有權。
陸、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二十四小時內告知甲方,
並保留相關醫療紀錄。
柒、甲方為確認送養之動物之生活情形,得不定期探視,
或委託第三人行使探視之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捌、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個資皆屬實,並保證將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如有異動,必主動告知甲方,違者視為乙方虛偽意思表示,
使用詐術,使甲方限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動物),甲方將提出詐欺之告訴,
並附帶民事求償,乙方同意就此事項放棄先訴抗辯權。
玖、乙方如違反以上任合協議,應無條件付違約金三萬元予甲方,
甲方得撤銷該契約;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上開協議,
致認養之動物於重傷或死亡者,乙方應付違約金十萬元予甲方,
甲方並得撤銷契約,並據此契約書對乙方提告。
乙方同意就此事項放棄先訴抗辯權。
拾、乙方如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撤銷認養契約,並取回該動物之所有權,
並於各大送養網站公開乙方不適領養者之事實行為。
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頁,共三份,分別由甲乙雙方收執,
另一份交由第三方公正人士留存。
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省台南市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 。

(注1)
動物名 :
品種:
性別:
毛色:
體型:
特徵:
年齡:
備註:
甲方(簽章):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乙方(簽章):
居住地址: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址:
戶籍地址:
手機號碼:
家用電話:
E-Mail: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看到這裡大家都累了吧



光是五六七那三項
還要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付給對方
我就寧可去寵物店買了

幹嘛自找麻煩呢?
你去的中途之家太糟糕了

我當初去認養貓咪的中途

打預防針的錢跟結紮的錢都是中途之家出的

當初其中一隻未滿4個月獸醫不給結紮

到現在快一歲了~跟中途阿姨連絡之後

阿姨就把貓貓帶去結紮了 沒收我任何費用...

不然結紮一隻母貓醫院要收差不多3000元

若有什麼問題也可以詢問他們~

不得不說有些中途是要賺錢而開設的

結論就是 要挑中途...



我覺得你的標題應該改成 非常差的認養經驗
如果你對領養孩有興趣 我可以介紹我的中途給你認識。他是上班族 只是另一個身分就是中途。我是跟他領養的,他從新竹來台北n次,是因為對於我領養的狗有問題時我們都會一起處理,或是他想來幫忙或送營養品來。非常有愛心。

我們也是朋友了,如果你想領養,我可以給你他的電話,他們有狗兒 貓.. 他只會要求你要植晶片。並且會先結紮。

你遇到的中途只是個案喔。

此外我的狗狗訓練師他也有2.3十隻狗待認養 可以去看看,跟狗狗互動。


我覺得這是那個中途之家個人的問題
不表示其他的中途也是這樣的喔~
請不要灰心
只好當作這隻毛小孩跟你們沒緣份吧.....

austin0612 wrote:
結婚後與老婆討論也思...(恕刪)

austin0612 wrote:
結婚後與老婆討論也思...(恕刪)


標題改為「非常非常差的認養經驗」應該會比較貼切

話說這原飼主也太扯了
你應該先結清費用再放狗

austin0612 wrote:
結婚後與老婆討論也思...(恕刪)


我想重點在於,樓主大概是問了哪些問題?
感覺中途好像被問煩了....
我還蠻好奇到底是甚麼原因導致中途要回狗耶?
"大概是照顧得太好被忌妒了吧~它們大概心理很不是滋味吧"
據我認識的愛媽們及中途們 他們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新主人們把貓狗們照顧得很好啊
照顧得太好而強制帶走 邏輯有點怪...抱歉 樓主沒有要針對啥的意思 只是真的還蠻想弄清楚的
也想知道是哪一個中途=_=
像樓上大大說的 你這個是個案 不是每個中途或是啥的都這樣
很多中途或愛心媽媽送養的也沒那麼麻煩...

我覺得認養契約書沒甚麼不好 如果有心要養 還嫌麻煩(?)
就怕送給那些假借認養其實是虐狗的變態..
真的蠻多這樣的人 所以都送到怕了
No Music No Life
我也是好奇~你問了什麼?如何照顧狗?
狗已經被帶回去了嗎?

中途之家很多,最近聽說一隻成犬送人,之後又帶回來,送養人有怒氣,但沒有說明事件,只知道一隻受過訓練的狗回來了。
退養的事件也時有所聞。
不嫌麻煩?

你看看樓主才提出一個質疑
馬上一堆人跳出來說只是個案
沒人覺得那契約書哪裡有問題?
養到一半被中途搶回去沒有問題?

養了的狗還可以任中途之家啥時來看就來看
不合他的條件就直接搶回去
飼主還要放棄所有權利
寵物生病死了還要保留文件證據給他們調查真相?????

真好笑

覺得送到怕了就別送,自己留著養不會?
別人才是領養得怕了
養到一半的寵物被前飼主搶回去這種感覺有多差!!
原本已經要把牠當成家人卻被搶回去的這種感覺有多差?


結果一堆人跳出來說這只是個案
然後反問樓主到底是問了什麼問題惹惱中途????
還要釐清事實真相????

沒人覺得這個中途之家應該公布姓名地址電話??
卻覺得樓主是不是哪裡惹惱人家?XD



PS:
給樓主
真有心要養,就去買
以購買代替認養比較快
還不用簽那什麼鬼契約書
忍受那些中途動不動的電話騷擾,家訪探視
看你有沒有照他的規定合約走~養個寵物綁手綁腳

就算要認養,直接去收容所也好得多
至少沒有這些爛合約書

之前還去什麼認養博覽會,一隻可愛點的流浪貓十幾個人登記要養
結果還要排隊登記,按照先後順序家訪篩選
問你打算一個月花多少錢在這隻動物身上
接著說,我們會再通知你~

領養隻流浪動物這麼麻煩幹嘛?
這些中途這麼有愛心就通通留著自己養阿
設下一大堆有的沒的資格審核別人有沒有資格養~
真是超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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