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想撿,可是牠就是被遺棄在我家中了!
房客租屋時,沒說有養寵物,我則只有在租屋廣告中提及(不可養寵物),合約未註明
房客自以有愛心的去動保處領養了一堆貓,弄得鄰居無法開窗、曬衣都不行,鄰居說惡臭時,我問,她才說,暫寄養,幾天後就會送走(原以為是一隻,後說三隻)
昨天好不容易"請"走了,(我家整個毀了,不到半年,床墊、沙發,屋子到處是屎尿、穢物,窗戶不關,電風扇整天往外吹,貓屎有些扔下樓....還辯稱貓自己把屎從窗戶推下.....後才說是直接把貓關在窗戶鐵窗內),下午在清屋丟家具時,發現有貓叫聲,這才找到牠,惡房客已將電話停用(空號),貓咪很瘦弱,我跟女兒幫貓咪洗了澡,清了滿是屎的提籠,餵了貓(可憐小傢伙,餓壞了),帶牠去給獸醫除蚤、驅蟲,檢查了一下,體重才約2公斤,掃到了晶片,就是惡房客的資料...問題是,也無法聯絡(媽媽的地址也找不到人,管理室也不代收)
對於這種人,我們一點都沒辦法,她可說,貓在搬家時,開門竄出(昨天里長問她貓在那兒時,她是跟里長這麼說的)
她藉口超多:
1.抗臭貓沙用完了,已訂購,這2天會改善
2.貓生病,吐在椅子底下,她沒發現,已經清了
3.朋友在外地,要假日才能帶
要去看,她就不在家,約了,又說不小心在媽媽家睡著了,手機沒電....
如果找到人(有她X阿嬤的電話--昨天就是她阿嬤付清欠租--還說,床墊布沙發洗一洗還可用,X!毀損,別提了,她舅舅還說附近"朋友"多,是我提前解約,看我敢不敢拿,他馬上叫人送來....我只想罵XXX!又是一篇,不多述),讓她帶回去,又不好好照顧(貓的一眼眼角膜有受損,應有一段時間)阿嬤也在旁要她別養了,傳Line她不回,傳簡訊給阿嬤,也不回....
我有其他辦法嗎?貓現在在中途,是個好人,只是牽扯晶片問題很傷腦筋....我們會幫牠找個好人家
現在,終於體會房東拒租養寵物者(雖然我也養不少),也能體諒出養寵物者,要求切結一些文件的心了....
遺棄動物----她會辯稱,她以為貓在開門搬家時竄出,不是故意(她已跟里長說貓跑出門了,我懷疑只是其中一隻,我瞄到是花塊斑從房間竄出,沒能來得及回頭看牠是否竄到屋外)
虐待動物---我問動動保處,沒虐打證據,只是環境髒亂,無法證明虐待,貓角膜受傷,她可說領養前就這樣(動保處未記錄)
我有拍照,錄音到一段,她把貓養在窗戶的鐵窗內(不是陽台)的對話,其實,那很糟糕,那面剛好西曬,我的紗窗已被貓抓壞,可憐的鄰居則被貓屎味燻了很久(我只能賠不是),若請環保局開單,還是開屋主
床墊、布沙發上幾十坨的貓屎尿,她們嬤孫還可睜眼說瞎話,沒啥味道....誠如我女兒說的:屎不知屎味(大便是聞不到大便的味道的)
現在只能正向思考,還好終於搬走了,再拖下去,只是惡夢的不斷
今早打電話詢問動保處,真的很希望她(房客)能受罰,也希望晶片過戶的問題能盡快獲得解決
沒天理,也不能公布姓名是嗎?也無法防範(外表真的會騙人)
房東請注意:
1.房客環境惡臭,罰單房東承擔
2.房東不能隨意開房客的門,入屋內---有臭味,會同里長、警察、環保局入內,寵物死了,環保局才會帶走,才有證據虐待動物
3.寵物沒死(你又不可能真希望寵物死---那該死的好心)---麻煩房東以後天天會同里長進屋幫房客餵養
edda 0807 wrote:
我也不想撿,可是牠就...(恕刪)
台灣從此又多了一個不願讓有養寵物的人入住的房東.
這算是台灣飼主的福氣啦.
要養就在家養,別養在別人家.
奉勸台灣所有屋主出租房間契約一定要加上禁養寵物罰則,
才能維護本身權益,帶領台灣一股向上新的力量.
http://key88.net/article35427.html
edda 0807 wrote:
我也不想撿,可是牠就是被遺棄在我家中了!
房客租屋時,沒說有養寵物,我則只有在租屋廣告中提及(不可養寵物),合約未註明
房客自以有愛心的去動保處領養了一堆貓,弄得鄰居無法開窗、曬衣都不行,鄰居說惡臭時,我問,她才說,暫寄養,幾天後就會送走(原以為是一隻,後說三隻)
昨天好不容易"請"走了,(我家整個毀了,不到半年,床墊、沙發,屋子到處是屎尿、穢物,窗戶不關,電風扇整天往外吹,貓屎有些扔下樓....還辯稱貓自己把屎從窗戶推下.....後才說是直接把貓關在窗戶鐵窗內),下午在清屋丟家具時,發現有貓叫聲,這才找到牠,惡房客已將電話停用(空號),貓咪很瘦弱,我跟女兒幫貓咪洗了澡,清了滿是屎的提籠,餵了貓(可憐小傢伙,餓壞了),帶牠去給獸醫除蚤、驅蟲,檢查了一下,體重才約2公斤,掃到了晶片,就是惡房客的資料...問題是,也無法聯絡(媽媽的地址也找不到人,管理室也不代收)
對於這種人,我們一點都沒辦法,她可說,貓在搬家時,開門竄出(昨天里長問她貓在那兒時,她是跟里長這麼說的)
她藉口超多:
1.抗臭貓沙用完了,已訂購,這2天會改善
2.貓生病,吐在椅子底下,她沒發現,已經清了
3.朋友在外地,要假日才能帶
要去看,她就不在家,約了,又說不小心在媽媽家睡著了,手機沒電....
如果找到人(有她X阿嬤的電話--昨天就是她阿嬤付清欠租--還說,床墊布沙發洗一洗還可用,X!毀損,別提了,她舅舅還說附近"朋友"多,是我提前解約,看我敢不敢拿,他馬上叫人送來....我只想罵XXX!又是一篇,不多述),讓她帶回去,又不好好照顧(貓的一眼眼角膜有受損,應有一段時間)阿嬤也在旁要她別養了,傳Line她不回,傳簡訊給阿嬤,也不回....
我有其他辦法嗎?貓現在在中途,是個好人,只是牽扯晶片問題很傷腦筋....我們會幫牠找個好人家
現在,終於體會房東拒租養寵物者(雖然我也養不少),也能體諒出養寵物者,要求切結一些文件的心了....(恕刪)
由於飼主如果棄養寵物,
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作出沒入動物,並且送往動物收容處所收容的行政處分。
所以這個部分敝人建議樓主通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簡稱動保處)處理尤佳,
樓主或其他認養人只需要在寵物送往動物收容處所收容的十二天內(避免逾期,以免安樂)認養即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電話:
http://ccs.infospace.com/ClickHandler.ashx?ld=20140620&app=1&c=babylon3&s=babylon3&rc=&dc=&euip=1.170.121.223&pvaid=3613073a77d647d29c31dfb84d124c2e&dt=Other&fct.uid=5db3213a536449a4a468ef3675638ec1&en=khJy78HyKQSVPXWMbkkQjQhuGXj1gfpIdTYmlMbSDM9NNUQCqbcBEg%3d%3d&du=www.coa.gov.tw%2fview.php%3fcatid%3d20036&ru=http%3a%2f%2fwww.coa.gov.tw%2fview.php%3fcatid%3d20036&ap=2&coi=771&cop=main-title&npp=2&p=0&pp=0&ep=2&mid=9&hash=F4F5D09310CD1DABBF141E1D7D571044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
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
動物。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
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
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
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
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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