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9月17日 星期一 晚上11點地點:高雄市大湖火車站 已到警局報案兩男一女抱走奶油色長毛臘腸犬女性(長髮過肩至半腰,身穿白衣長版外套,體型中等)兩名男性(一名高瘦一名中等胖)女的騎"白色"機車 疑似 Yamaha rsz男的開"黑色"房車 疑似 TOYOTA Altis請求大家幫幫忙~~有看到的話盡速與我們聯絡也請您盡速將狗狗平安歸來奶油色長毛臘腸 性別:公連絡人:陳先生 連絡電話:0919779748 .07-6931571狗狗照片:抱走狗狗的人及車照
以一法律供參考高雄市畜犬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修正】攜帶畜犬出入公共場所者,其畜犬應繫以犬鏈,必要時應帶口罩,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如有便溺應立即清除之。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169 條 (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