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求大家協同協尋及找抱走狗狗的人~~~

民國101年9月17日 星期一 晚上11點

地點:高雄市大湖火車站 已到警局報案

兩男一女抱走奶油色長毛臘腸犬女性(長髮過肩至半腰,身穿白衣長版外套,體型中等)

兩名男性(一名高瘦一名中等胖)

女的騎"白色"機車 疑似 Yamaha rsz

男的開"黑色"房車 疑似 TOYOTA Altis

請求大家幫幫忙~~有看到的話盡速與我們聯絡

也請您盡速將狗狗平安歸來

奶油色長毛臘腸 性別:公

連絡人:陳先生 連絡電話:0919779748 .07-6931571

狗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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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走狗狗的人及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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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9 23: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狗狗
『緝兇』
這兩個字未免太沈重了吧

Tainaner wrote:
『緝兇』這兩個字未免...(恕刪)


@@"
我在高雄,會幫忙多加注意的~
別太傷心~

00小魚00 wrote:
民國101年9月17...(恕刪)


看那個賊樣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00小魚00 wrote:
民國101年9月17...(恕刪)


為什麼不繫狗繩??
老是一堆人跑來這尋狗。
為什麼會被抱走?

或許他們也只是以為是狗狗走失

所以把牠先帶回家再找主人

希望你有幫狗狗植晶片.

祝福你狗狗能早日找到
以一法律供參考
高雄市畜犬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修正】
攜帶畜犬出入公共場所者,其畜犬應繫以犬鏈,必要時應帶口罩,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如有便溺應立即清除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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