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的內容
26號要開庭了
請教各位有法律知識或有經驗的大大
我要如何為自己作辯呢?
本人虛心受教
真倒楣好心被當成賊
我要先説明的是警察辨案流程我沒意見,只是不懂為什麼要建議失主用竊盜來受理
失主他沒有要告我也沒有怪我
一、被告涉嫌竊盜案件,正由貴院以100年度偵字第XXXXX號審理中。
因公自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次,請貴院明
察,以諭知無罪的判決。
二、事發經過說明
1.本人於6月17日下午13:20分左右,在大興西路一段221號的彩
虹魚消費,結束之後在彩虹魚停車場前的安全島,看見馬爾濟斯狗一隻,
基於愛護及擔心小狗可能被來往車輛撞到的危險,於是當下不假思索將狗
抱離馬路。
2.當日本人早已有既定安排好之行程,拾獲的同時,因正急著前往台
北市從事個人活動,並非”職業撿狗”,經驗不足的情況之下,特地將狗
寄放父母家暫時代為照顧,心想回桃園時再妥善思考處理方式。
3.翌日,6月18日凌晨1:13分在台北時桃園同安派出所來電告知本
人拾獲的小狗遭主人報案走失,當下慶幸不必再為撿到狗該如何處理而煩
惱,立即回覆員警,撿到一隻小狗,並盡速於當日11:00時親自將狗送
至派出所。
4.雖失主當下認同且理解本人行為非竊狗,但因報案當時是以失竊名
義報案,於是造成員警仍以竊盜認定本人行為,因此欲將本人以涉嫌竊盜
移送法辦是為刑法第29章第320條。
三、本人陳述
1.本人當天開車停在彩虹魚門前的停車場之間,有來回消費二次,若
蓄意偷竊必當立即離開現場,因此可證明本人並無犯案動機,拾獲意識單
純。(附上當天消費發票二張為証據)
2.本人並非在私人或營利場所內強行或鬼祟帶走小狗,而是在公開場
所(路邊的安全島)遇見帶走,且當下僅見單獨小狗一隻,並未有主人隨身
在旁。因此可證明並非偷竊。(失主可以証明)
3.在拾獲至員警來電期間(6月17日下午13:20分至6月18日1:13
分之間),時間不足1日,之間包含睡眠時間(6月17日24:00至6月18
日06:00),本人在台北從事個人活動,時間上因錯失時機,而不足也無
法作正當報失程序的處理。不可因此斷定本人偷竊。(如有必要可向電訊業
者調查當天所在基地台位置和通聯記錄)
4.本人拾獲之後,私事繁忙,優先處理個人事物,乃人之常情。遂委
請父母照顧,並未因此採買長期飼養狗所需用品,更無買賣交易之實。因
此可證明本人之意並非偷竊。
5.拾金不昧是基本的國民道德,但此狗並非名貴狗,完全不具偷竊之
價值,流浪狗之家就可以提供認養,因此可證明本人無意偷竊。
6.政府並未宣導撿到流浪狗必須如何措施,若是沒有經驗,常理之下
怎會知道撿狗之後該做的正常流程?試問這樣還有誰願意做善事說好話存
好心?如果冤枉本人無非是希望國人自私冷漠?
7.在派出所時,失主已理解本人的行為,但警員回覆已報竊盜案無法
因誤解而取消,試問此時,口口聲聲說是人民的保母者,應該協助我們不
懂法律的善良平民百姓,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以上,盼能盡快釐清正明本人清白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鑒
---------------------------------------------------------------------------------
今天下午2點跟失主約好時間一起出庭
出庭時交一下証件
可愛的檢察官就開始問我的電話...身份証...出生年月日之類
之後就問狗主人狗不見的經過
在問一下是怎麼報案,警察怎麼處理,一些關於員警的問題
之後在問我撿到狗的經過
之後就問狗主人是否願意簽切結書
狗主人簽了之後
可愛的檢查官就笑笑的說下次撿到狗要小心處理喔
之後就結案了
以上是大約"簡單"說明出庭情形
=================================================================================
這一刻
小弟身上的大石頭終於放下了
本來很怕遇到恐龍
今天很幸運的遇到是可愛的檢察官
用很客觀的角度來還我一個"公正"
感謝板上的網友支持
希望小弟的經驗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