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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狗被當成偷(7/26出庭結果更新)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的內容

26號要開庭了

請教各位有法律知識或有經驗的大大

我要如何為自己作辯呢?

本人虛心受教

真倒楣好心被當成賊

我要先説明的是警察辨案流程我沒意見,只是不懂為什麼要建議失主用竊盜來受理

失主他沒有要告我也沒有怪我


一、被告涉嫌竊盜案件,正由貴院以100年度偵字第XXXXX號審理中。
  因公自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次,請貴院明
  察,以諭知無罪的判決。

二、事發經過說明

1.本人於6月17日下午13:20分左右,在大興西路一段221號的彩
虹魚消費,結束之後在彩虹魚停車場前的安全島,看見馬爾濟斯狗一隻,
基於愛護及擔心小狗可能被來往車輛撞到的危險,於是當下不假思索將狗
抱離馬路。

2.當日本人早已有既定安排好之行程,拾獲的同時,因正急著前往台
北市從事個人活動,並非”職業撿狗”,經驗不足的情況之下,特地將狗
寄放父母家暫時代為照顧,心想回桃園時再妥善思考處理方式。

3.翌日,6月18日凌晨1:13分在台北時桃園同安派出所來電告知本
人拾獲的小狗遭主人報案走失,當下慶幸不必再為撿到狗該如何處理而煩
惱,立即回覆員警,撿到一隻小狗,並盡速於當日11:00時親自將狗送
至派出所。

  4.雖失主當下認同且理解本人行為非竊狗,但因報案當時是以失竊名
義報案,於是造成員警仍以竊盜認定本人行為,因此欲將本人以涉嫌竊盜
移送法辦是為刑法第29章第320條。

三、本人陳述

1.本人當天開車停在彩虹魚門前的停車場之間,有來回消費二次,若
蓄意偷竊必當立即離開現場,因此可證明本人並無犯案動機,拾獲意識單
純。(附上當天消費發票二張為証據)

2.本人並非在私人或營利場所內強行或鬼祟帶走小狗,而是在公開場
所(路邊的安全島)遇見帶走,且當下僅見單獨小狗一隻,並未有主人隨身
在旁。因此可證明並非偷竊。(失主可以証明)

3.在拾獲至員警來電期間(6月17日下午13:20分至6月18日1:13
分之間),時間不足1日,之間包含睡眠時間(6月17日24:00至6月18
日06:00),本人在台北從事個人活動,時間上因錯失時機,而不足也無
法作正當報失程序的處理。不可因此斷定本人偷竊。(如有必要可向電訊業
者調查當天所在基地台位置和通聯記錄)

4.本人拾獲之後,私事繁忙,優先處理個人事物,乃人之常情。遂委
請父母照顧,並未因此採買長期飼養狗所需用品,更無買賣交易之實。因
此可證明本人之意並非偷竊。

5.拾金不昧是基本的國民道德,但此狗並非名貴狗,完全不具偷竊之
價值,流浪狗之家就可以提供認養,因此可證明本人無意偷竊。

6.政府並未宣導撿到流浪狗必須如何措施,若是沒有經驗,常理之下
怎會知道撿狗之後該做的正常流程?試問這樣還有誰願意做善事說好話存
好心?如果冤枉本人無非是希望國人自私冷漠?

7.在派出所時,失主已理解本人的行為,但警員回覆已報竊盜案無法
因誤解而取消,試問此時,口口聲聲說是人民的保母者,應該協助我們不
懂法律的善良平民百姓,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以上,盼能盡快釐清正明本人清白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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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2點跟失主約好時間一起出庭

出庭時交一下証件

可愛的檢察官就開始問我的電話...身份証...出生年月日之類

之後就問狗主人狗不見的經過

在問一下是怎麼報案,警察怎麼處理,一些關於員警的問題

之後在問我撿到狗的經過

之後就問狗主人是否願意簽切結書

狗主人簽了之後

可愛的檢查官就笑笑的說下次撿到狗要小心處理喔

之後就結案了

以上是大約"簡單"說明出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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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刻

小弟身上的大石頭終於放下了

本來很怕遇到恐龍

今天很幸運的遇到是可愛的檢察官

用很客觀的角度來還我一個"公正"

感謝板上的網友支持

希望小弟的經驗可以給大家一個參考

2011-07-15 0: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結果 7/26
這狗有沒有打晶片?
沒有打晶片=>無主之狗=>狗主不能主張此狗為其財產.
故失竊案不成立.

狗有打晶片,有的灰了.

你有沒帶去動物醫院掃晶片?
也沒報警說你撿到東西.

還有你沒交代,為什麼警察找上你?
因為調閱監視器找到你.

因撿狗被告的人,你不是第一個
,也不是最後一個.
沒事不要亂撿狗.

竊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官應該不會判你太重

況且失主也已經表明並非竊盜

加上您出於善意

基本上來說,法官、檢察官會依你個人的罪責輕重來判定,頂多拘役服勞役或罰錢,應該不會抓去關

不要太擔心 加油喔

jrta1597 wrote:
這狗有沒有打晶片?沒...(恕刪)


狗是有晶片

只是當天有事把他廷後處理

結果還沒處理警察就打來了

根本不到24小時

自己又沒經驗

警察是用我車牌找到我的

竊盜構成要件有三

主觀意識

行為形式

客觀物件

------------------------------


但我都不是啊

警察認為路上撿到的都算竊盜

單用我抱住小狗上車的畫面來移送我

那狗的主人應該是去被遺失吧

怎麼去報案說狗被偷??

覺得警察很不會變通

檢察官不能簽結嗎?

樓主真的是好心被雷親.....

mineq wrote: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當然會以竊盜送你阿 反正有沒有罪是法官說了算 不是他們 而且會了消化案件
以這條移送 完全合法 狗主以竊盜報案得非侵占
所以乖乖跑完程序吧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mineq wrote:
PO上我的刑事答辯狀...(恕刪)


我不是法律專業
不過
看您的答辯對象是法院
表示已經被起訴了嗎?

警察移送應該是指移送檢察機關吧?
開庭應該是指偵查庭吧?
而且
竊盜的前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在飼主願意幫您作證的情況下
檢察官還起訴您
實在令人困惑......


順便一提
流浪狗貓也不是不能撿啦
只是要做善事不要做傻事
撿到流浪狗貓可以這樣做
1. 帶到動物醫院掃瞄晶片
2. 有晶片通知原來飼主領回
3. 無晶片送到政府設立的流浪動物中途之家辦理領養、認養

Garys wrote:
那狗的主人應該是去被...(恕刪)


失主是女生

報案人是男生

據報案人轉述

警察建議他用竊盜報案

說警察認為路上撿到的都算竊盜


Starsplash wrote: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看...(恕刪)



我是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檢察官印

我不是被起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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