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溜狗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05337&code=A09&type=A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cat=show_lawcommond&serial=9_cikuo_20040915111729&type=A&code=A09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http://tw.myblog.yahoo.com/hasegawakumagaya-hasegawakumagaya/article?mid=2314&prev=2393&next=2251&l=f&fid=8===========================================先依動保法控告那飼主再依民事訴訟請求毀損之賠償
看起來傷口挺嚴重的不知道能否要求警察做筆錄照樓主所說 是對方的狗咬您的狗而不是互咬。看是否能夠替雙方的狗驗傷,順便告警察亂說話,瞧不起那樣的警察,怎當人民的保姆,萬一今天被咬的是您怎辦?一定要想辦法去告那狗主人,那兩個爛警察也順便上一週刊算了。不好意思,我只能幫您打氣,幫不上什麼忙。
這樣的主人真是爛的可以~沒公德心還不知羞恥!之前我帶我家的狗出去散步(哈士奇~有繫繩),也是遇到一個人帶著兩隻沒繫繩的鬆獅犬!那兩隻狗衝過來~嗅了一下,就開始低吼.....!我家的狗也被搞毛,準備要撲上去!我只得一直拉著我家的狗往後退,並喊那主人過來處理他家的狗!誰知那主人一過來就很不客氣的說:你能不能把你家的狗牽遠點!ooxx.......我很支持您去告這樣的人!也希望您告成功~祝您的邊境早日康復~!
mitch_st170 wrote:今天晚上照常帶著我的...(恕刪) 樓主確定是高加索嗎?! 一般來說這種狗地域性比較強在家會比較兇 但是出了門 就不會如此兇 個性上很穩定獒犬 跟高加索兩者很像~ 別弄混了================================混種狗的個性會比較不穩定 所以鼓勵大家不要買近親交配的狗~很容意出問題至於你家狗被咬的事情 還好你有拉住~不然這一咬 是會完蛋 狗咬人 如果在腰部以上 都是會咬脖頸部份 狗咬狗也一樣至是基於獵食動物的天性建議 備案處理 ~ 牽大狗出去確實應該負責任 不是放狗亂跑~
現在很多飼主是很沒基本知識禮儀的~每個人都會說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的~每個上了新聞的兒子母親都會對著鏡頭說~我家的兒子很乖不會犯罪的~通常小狗靠近我家的狗時我都會檔在前面不讓牠接近~萬一是大狗就要擺出戰鬥資態了~不管怎樣你來侵犯我~我只好擺出自我防禦到時候真要告我也站的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