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好文引自牧人文章http://blog.xuite.net/bluechen/pet/5651503
在各個動保網站的討論區,若有看到我的留言者,會發現底下的簽名是....
"養貓養狗,就像喝茶喝咖啡,不過生活態度矣"
這意思是說
養貓養狗,應該如同你平常喝茶喝咖啡那般的自在,平常心看待就好
那天朋友說到....會不會有人認為喝茶喝咖啡也是不健康的呢?....
是啊,喝茶喝咖啡在某些角度來說還真是不健康的。
然,怎麼就認為養貓養狗一定只對健康有益,而不會傷身體呢?
以我自己來舉例吧
這幾年來,我的健康狀況總是起起伏伏的。最讓我疲於奔命的,莫過於"過敏"這個症頭。
老朋友就會知道
牧人的過敏宿疾是認識以來就有的.....而這過敏源....其實有一半正是因為貓狗
我沒有因為檢驗得知自己的過敏源後,就動了把狗送走的念頭
現在不會,以後也不可能
剛查出過敏源的那陣子,
我在MSN的暱稱總是....."吃藥吃到死也不放棄"..."別再叫我把狗送走"....之類的
但站在醫生的立場,以我的狀況,養貓養狗實際上是過度刺激身體的。
回過頭來說喝茶喝咖啡吧
對每天加班的人來說,
喝咖啡是稀鬆平常...沒有一日能夠沒有的一件事。
更別提出門聚餐約會,飯後的飲料來杯咖啡也很平常。
對我母親來說,
每天一早先進廚房沖一大壺清淡的茶水,做為家人一天的主要飲用水來源,就像起床要刷牙洗臉一樣理所當然。
這件事,從她懂事、幫忙操持家務,一直到結婚生子、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備茶水的習慣就沒停過。
養貓養狗,
就像喝茶喝咖啡,不過是一種生活的選擇
或許偶爾會成為人生中某一段時期的重心
(例如第一次養狗,會每天下班趕著要回家看狗;例如對煮咖啡產生興趣,特地跑去上課學習.....)
但通常不會是大部分人的唯一
這裡說的大部分人的生活,指的是要早起上班、上課,逢假日偶有親友往來等的社交活動...為主的常態生活作息....
不是每個人都愛貓愛狗,
對他們來說,不養的理由千百種,反正結論就是不養。這是他們的選擇。
也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喝咖啡喝茶,
有的人喝了會心悸,有的人謹守健康為要,理由一樣很多很多,說不喝就不喝,管它加奶加糖。這也是選擇。
能夠自由的選擇與追求,正是這個社會多元化的證明
愛貓愛狗的人,
無須強要別人接受那種
"狗是親人的...貓是可愛的...無時無刻都該將牠放在心上.."的熱切心情
或者把愛動物的態度過於膨脹...甚而無限上綱起來....
以致開口閉口都是貓經狗經..吐不出其他話題
而不養動物的人,
有權利不受人以外的生物的刺激與打擾
當然也該在合理範圍內,適當的包容養動物的族群的心境
現在不養,說不定以後哪天就街上撿到一隻小小狗.......
目前家中仍有同伴動物的,或者未來生活起了重大變動 (譬如移民到南極 =_=),眼看不能再繼續......
世事多變化,who knows.....
養貓養狗,就像喝茶喝咖啡,不過生活態度矣
這是選擇題,從來不是是非題。
無關對錯。
PS.這篇棒呆了~愛動物過與不及都不對~對動物沒興趣沒感覺的也不要加害牠們~愛狗人士也別滿嘴狗經~因為這對中庸份子的我來說是一項疲勞轟炸~粉聒噪哩!
還有~我也喜歡喝咖啡,但會心悸,又愛又怕的還真是矛盾...
以下今天的媒報導也是種人類心態

被咬輕傷 竟要主人當面殺狗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10.03.18 09:12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482257.shtml
朱姓男子今年二月行經三峽中正路時,遭一條中型土狗咬傷左小腿,
飼主林營輝當場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沒想到朱開出的和解條件之一竟是「當我面前處決狗」;
林拒絕,朱即提告,板橋地檢署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今年二月一日下午,朱姓男子步行經過三峽鎮中正路二段時,
林營輝所飼養的中型土狗突然竄出鐵籠攻擊,咬傷朱的左小腿,但傷勢輕微。
林營輝見狀趕緊道歉,願意賠錢和解,朱姓男子卻開出三條件:
「一、將狗在我面前處決;二、若不願意將狗處決就賠償五萬元;三、我將保留後遺症追訴權」。
林營輝拒絕處決自己的狗,又認為五萬元金額太高,
朱於是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時還把這三個和解條件記載於筆錄當中。
由於朱姓男子態度強硬,檢方和解不成,只好依法偵辦,
認定林未把鐵籠鎖緊,導致小狗跑出傷人,觸犯過失傷害罪嫌。
................... 井蛙不可以語於海者 ......................
im548 wrote:
動物頻道不是有播出過...(恕刪)
嗯
或許當下主人要立即教訓狗狗
讓牠知道牠不可以咬人
還有也許幫牠戴口罩
辦法有很多啊
應該不至於要把狗殺掉啦
還有啦
如果一隻狗咬了你一口你就要撲殺牠
那麼現在台灣政府要跟國際潮流欲廢除死刑
那您怎麼說呢
別跟我說人權喔
^^"
別跟畜生計較太多
要計較的是那些殺人放火姦殺擄掠的死刑犯竟然有人權
哈哈
我好像扯太遠了
不過我覺得這也是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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