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所謂的"道德"份子...
憑什麼說狗的命不重要...人的命比較重要!!??
為什麼會這樣啊?
連大人都這樣...要我們給個機會...
問題是他們有學乖嗎? 有反省的能力嗎?
反省就是不推卸責任呀!!!
http://www.wretch.cc/blog/wataru750931&article_id=9621803
marcjacobs wrote:
印象中好像是叫張X伊...(恕刪)
夜華 wrote:
轉貼一下他女友的新文...(恕刪)
我較希望大家把target放在虐狗的四人身上
她女友要挺她男友是可以理解的
而他身旁的朋友也不好意思因為這樣就離開他吧?
相信他朋友有人心裡想,我招誰惹誰,因為他作這件事害我身為他朋友也被劃上同等符號
真是有夠衰 x
至於他們的父母....我想先等到4/28之後再作結論跟批評
畢竟我們每人也都是有父母,也不希望他人批評到自己的父母
有時候自己的小孩作壞,當父母的明知是小孩不對總是要求人原諒
畢竟那是自己的孩子
所以那通他父親想關說的電話,我可以理解;但不能認同他的作法及說法
15歲真的不小了
請大家把target放在那四人身上就夠了
謝謝你如此熱心的維護虐狗人的隱私和人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個案件根本無法該當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且妨害秘密罪限定''被害人本身''才能提告
其他人是不能幫他提告的
此外
他的名字和照片等等資料是他自己公佈出來在部落格
並非網友破解密碼
這樣不算是侵犯他的隱私
他自己放上部落格並未上鎖
故得推知他主觀上同意多數人共見共聞
何來侵犯隱私之說?
你愛報警就去報吧 !
法務部全球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不要一下子就灌爆他....要記得先存檔留證據呀!!
http://www.wretch.cc/blog/c3628868&article_id=1909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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