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原PO得到想要的賠償這社會本來就是覺得受損害就可以積極主張自己的訴訟權利,只要不是濫訴都應該得到客觀地看待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重傷罪才是公訴罪,本來就可以和解撤告了我是不清楚實務上這種動物傷人是不是一定要有晶片,有登記飼主才會勝訴但訴訟上的攻防勝算不影響原PO主張自己權利向客觀上飼養狗的警衛求償吧,這點就是我認為要被尊重的而不是說「你告不贏,別忙了」這樣
fdfdftr74 wrote:反正這件事情樓主就是要錢而以...(恕刪) 我覺得這樣看事情的角度相當偏頗,幾千塊錢看起來的感覺是爭一口氣罷了,飼主也不過是實現他自己的承諾跟該有的賠償而已,告不告的贏是其次,道德上自己養的狗咬了他人(包括真的人)照價賠償醫藥費真的只是最低標準而已!
two26 wrote:根據了解警衛在您的愛妻與愛狗進入校園時已告知"不要帶狗進去【如果被咬可不負責】" ,當時阿福正直發情期陌生公狗進入整個抓狂。 有人餵養就是飼主要負責,光講一句【如果被咬可不負責】就可以沒事的話,那不就跟砍完人再說自己是神經病沒兩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