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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出虐狗事件-火烤小狗!極力聲援活動開始-資料更新20080425-0931

刑法第175條的公共危險罪必須符合致生公共危險的要素
何謂致生公共危險?
實務上(72台上2532決)認為只須有發生實害之蓋然性為已足
蓋然性的有無,應由事實審法院為客觀的判斷

這個案子是否有公共危險?其實有爭議
法律系的學長認為
行為人在狗身上放火 他所在的地區是學校 為建物住宅稠密的地帶
有可能因而延燒到其他建物(學校) 也可能因狗四處逃竄而延燒到其他建物(學校)
所以應認為已生公共危險 而成立175條之放火罪

但是也有另一位法律系的先進提出不同的看法
他認為還不致構成公共危險罪 這當然需要堅強的理由
主要的原因在於:無人傷亡 或是學校主要建築物 設備 器材 受到損壞!~~光是這一點 就很難成立了
同時 利用酒精膏塗抹在狗狗身上 點火引燃 應該是一瞬間的行為 時間非常短
狗狗受不了疼痛 而奔跑至馬路上
酒精揮發的速度應該很快
換句話說:真正受到傷害的是狗狗小白!~~是否構成公共危險 其實成立的要件似乎還有欠缺
鳳楚 wrote:
他們放火也是公共危險...(恕刪)



這....當天,咱再好好的問校長及警察杯杯吧
還是因為年紀小就可殺狗放火是合法的?

記得好好的錄影po在網路看英明偉大的他們是如何回答的
要他們為自己所說的話付出代價


照影 wrote:
刑法第175調的公共...(恕刪)


這是有關學校的部份,想請問影大

如果因為小白因痛苦跑出學校而造成他人車禍並危害到自己安全,
那....
這算不算另一條罪?是否有辦法罷這些人再加上這樣一條罪呢?

反正要讓他們無言,就多找出幾條讓他們徹底伏罪吧

======

假如當時小白被車撞當場走了,或許還解脫的快
但是...小小的牠,不但要被人燒,還被車撞,最後痛苦多時才走
小小無辜的牠,到底招誰惹誰了?



好想對這些人說: 來人阿,拖下去狗頭鍘賜候(算便宜他們了)
而校長則是 發配東沙永世不得回台
家長則....罰他作義工,讓他知道不可溺愛小孩
照影 wrote:
刑法第175條的公共...(恕刪)


之前大大不是有提公共危險是公訴罪, 那是否表示應該先被起訴, 至於法官如何判定, 再尊重法律...這樣對嗎?
如果沒錯, 那怎沒被起訴??

共謀犯罪蓄意縱火!!
共謀犯罪>2人以上, 有預謀之犯罪行為
當我們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時候,我們贏的最多。
八成是他們"太小 不懂事"
所以無法起訴吧...
鳳楚 wrote:
八成是他們"太小 不...(恕刪)


起訴歸起訴, 判刑歸判刑...
就算起訴後無罪也是要起訴...
我們可是很公正的, 才不是暴民, 一切依法行事才是
當我們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時候,我們贏的最多。
fifteen wrote:
這....當天,咱再...(恕刪)


這位大大您言重了
反正要讓他們無言,就多找出幾條讓他們徹底伏罪吧
我們不是要找, 而是就事論事, 根本就不用找!!有做就是有, 該起訴就是要起訴

剛才查了一下, 好像用詞錯誤了
在刑法中並無所謂的公訴罪僅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分
公訴是指刑事訴訟上提起訴訟的程序,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依職權對犯罪進行追訴
公訴罪一般人會以為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事實上是不對的,
在刑法上,對於部份罪名,有人提出告訴方能加以追訴的,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亦可選擇自訴的方式提出訴訟並不一定要公訴才可以。


http://bbs-mychat.com/read.php?tid=580289

大家或許應該研究一下, 如果站在虐待動物的立場下, 或許有難度, 那如果站在縱火的立場下呢?

再補充一個我的疑問, 如果把損壞的物設定成狗呢?
當我們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時候,我們贏的最多。
忽然覺得!!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樣做!?

先滅火...然後再海扁!?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pubphc wrote:
忽然覺得!!如果我在...(恕刪)



滅火送醫,海扁這四人後挖洞埋起來或灌水泥沉大海
插個題外話,
給大家一個我個人覺得很好用的東西(不曉得有沒有人用過),
想查好友名單的話,
可以用這個
http://warm.stu.edu.tw/
板上聰明的大大們不用教應該知道怎麼用了吧~~~~
台北的活動可以詳細的告知一下嗎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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