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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 我們家發生的事~~ 到底誰能救救我們呢? 20150706


湮波 wrote:
我對這2句很感興趣啊...(恕刪)

我記得這棟樓有當初芭比的送養頁面
我從這棟樓點進去看的
上星期的事吧,頁面上還是寫4-6歲
2011的
jrta1597 wrote:
如果這是真的,那立契...(恕刪)


狗的年紀應該不會寫在契約裡吧!?

藍應該沒那麼笨.....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藍虛報狗的年紀

那藍要主張契約效力等等

恐怕還是個很大的問號
z759134628 wrote: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



請問 z大,
若明知這狗會很容易老死,
而定立高額賠償金,
算不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likasun wrote:
才告七個。跑來洗白的...(恕刪)



樓主算寬宏大量了,只告七個…得理饒人才是做人上上之道,
希望當初有參與毀謗的落網之魚最好能謹記在心!不要再被人利用了自己的善良!


樓主加油!
老狗本來就有許多慢性病,何時會掛誰曉得?
我家12歲小雪,患有失智、高血壓、肝腫瘤、內分泌失調等等
每月藥費就要5K。
它是我的寶貝,有人要收養嗎??


z759134628 wrote:
狗的年紀應該不會寫在...(恕刪)



請問Z大,假設契約裡沒寫,但送養頁面有寫(有沒有人可以備份防止遭串改?)

這與買賣房屋時,建商廣告也算契約的一部分

可以用這樣來看嗎?

jrta1597 wrote:
請問 z大, 若明知...(恕刪)


我認為算


首先我要說,我把狗的出養與領養視為「贈與」之行為

這樣去定義應該很合理


其實是更大的問題在契約本身

因為我覺得賠償金的訂定本身存在很大的問題

在物權已經轉移的情況下

你為什麼要為自己的所有物毀損而賠償他人金錢


別人贈與給你一隻手錶,所以這隻手錶已經是你的(他連要回去都不能主張)

你把你的手錶弄壞了

他要你賠償他金錢

聽到這例子,會不會覺得不合理?

說的直白一點,我為什麼要因為我打破我家的花瓶而去賠錢給張三....


有一種叫附負擔的贈與,但這種贈與通常是接受贈與的人對贈與人負有特定義務(親子)

違反負擔條件頂多是取銷贈與,也沒有人在賠錢的

更何況狗的部分應該不會有所謂「附負擔的贈與」的情況


我認為這種中途之家的這種契約這根本說不通

因為這樣物權之所有問題是有疑問的

在法律上狗是物,屬物權,不會因為牠有生命而改變這一點

我不是律師,或許可以詢問律師的見解
Garfield65 wrote: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 待認養寵物列表 > 芭比
張貼日期:2011-11-13
寵物名字:芭比
年 齡: 4~6歲
性 別: 母
體 型: 中型
毛 色: 棕+白,棕+白
所屬單位:minjing
(MJ)


重新整理網頁截圖,看得比較清楚一點,這是當時所刊載的資料。

z759134628 wrote:
其實是更大的問題在契約本身

因為我覺得賠償金的訂定本身存在很大的問題

在物權已經轉移的情況下

你為什麼要為自己的所有物毀損而賠償他人金錢


同樣道理,

我認為所有中途簽定的探視權都是違法的.
因為侵犯隱私權.

從沒聽過買賣/贈與房屋行為後,
前屋主有探視權.

最可惡的是台灣的中途,對國外領養人居然都不敢主張探視權.
分明是欺負台灣老實人.


我覺得台灣的動保處對於這種亂象應該加以宣傳導正.
我先想一下,整理一下,改天寫信給嚴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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