湮波 wrote:
我對這2句很感興趣啊...(恕刪)
我記得這棟樓有當初芭比的送養頁面
我從這棟樓點進去看的
上星期的事吧,頁面上還是寫4-6歲
2011的
z759134628 wrote: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
likasun wrote:
才告七個。跑來洗白的...(恕刪)

jrta1597 wrote:
請問 z大, 若明知...(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