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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 我們家發生的事~~ 到底誰能救救我們呢? 20150706

Aienfeile wrote:
兩年前收養的當初收養...(恕刪)


老實說,這雖然不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但跟詐欺罪中的「詐術」的描述已經完全吻合了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ryan4825 wrote:
燒燙燙~

蘋果後續報導


才告七個..而且只有提告妨害名譽及洩露個資..
沒有刑法恐嚇罪??

八百年不買蘋果報
今天買了
看到有段內容有點給他很想問他"是想怎樣啦!"

引言蘋果日報:
藍伯鈞說,解剖只是證明內臟沒破裂,死因仍不明,<我還是懷疑他(指林莉雯)虐待芭比,只是無證據>

看完這段話我實在很無言!

啊你就沒證據你還要懷疑人家虐待
啊沒證據就要再找證據那又急忙的把芭比火化!
啊又不肯道歉!!
邏輯太深奧了...........嘖嘖嘖!
經理和家人一定是生活在恐懼中,晚上睡不著覺,
所以建議先去看精神科醫生,取得診斷證明.
加告恐嚇罪並提起精神賠償.
當然以上不一定會成立.

但是洩漏個資方面
與加求名譽損失賠償.
這個是必勝的.


希望樓主和家人堅持到最後,
有不理信的鄉民,
也有支持你們"人權不得隨意侵犯"的鄉民.加油!!


希望像"無妄之災"那樓一樣,
最後獲得勝利,
讓侵犯人權的中途能獲得教訓.




Aienfeile wrote:
當初收養時,送養頁面上是寫4~6歲
後來收養後飼主帶去看獸醫才發現狗狗已經是老奶奶了

(恕刪)



我對這2句很感興趣啊.

當初藍方一直跳針說契約契約的...

如果送養頁面真的有寫歲數,

那藍方所謂的樓主違約應該不存在吧?

契約反而成為藍方詐欺的有力證據!

詐欺領養人芭比只有4~6歲,使領養人因而接受芭比進而領養.



PS: 不過樓上Z大已經有解釋這頂多只構成詐術.



jrta1597 wrote:
什麼樣的陷阱?
看不出來?


單單樓主他們被逼到把狗挖出土就是了




湮波 wrote:
我對這2句很感興趣啊.

當初藍方一直跳針說契約契約的...

如果送養頁面真的有寫歲數,

那藍方所謂的樓主違約應該不存在吧?

契約反而成為藍方詐欺的有力證據!

詐欺領養人芭比只有4~6歲!




如果這是真的,那立契約的人就太可惡了.
所以我一直強調,

領養不簽約.
購買好自在,
飼主保平安.

MIMI眼 wrote:
引言蘋果日報:
藍伯鈞說,解剖只是證明內臟沒破裂,死因仍不明,<我還是懷疑他(指林莉雯)虐待芭比,只是無證據>


欲加之罪所患無詞

veryhappyman wrote:
NO. 該硬則硬. 有些人吃硬不吃軟
等你再混久一點.
就會更明瞭


當然明白
又不是小孩子了,總會看風向處置

湮波 wrote:
我對這2句很感興趣啊...(恕刪)

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公證.....無法強制執行~
Why so prestig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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