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燄赤子 wrote:
成立動物保護處
不錯~好意見+1-.-b
目前的動物保護法應該是行政法規
中央為農委會,地方為縣市政府
目前的罰鍰
等級應該和交通違規的紅單相近(一樣是行政法規)....大清早還沒睡,頭開始暈了._.a
參考法源法網
動物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可惜先鋒部隊目前在養精蓄銳
正準備9點的會師
當然...
要成立動物保護處(權責)、法條修訂還有諸多要研議的地方
我還是先去睡好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