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ojong wrote:
強制登記有用嗎?
晶片能夠植入就能夠挖出來..
我就曾經聽過飼主為了不想繼續養寵物,請求獸醫師幫忙把晶片挖出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把飼養寵物的門檻拉高,保證金2000還是太少,直接收2萬,寵物死亡後還可以領回,如果沒有登記的一經查獲,罰款10倍,想養寵物的人就會減少,相對的就沒有這麼多的問題。
寵物飼養的相關規則沒有明確的訂定出來,在這討論要不要登記都是多餘的...(恕刪)
謠言止於智者
有人為了棄養寵物避免被罰而讓獸醫挖出晶片的可能性很低
原因:依動保法不續養寵物可送公立收容所
矛盾:
1.直接送收容所即可,為何要大費周章還花錢找獸醫挖出晶片再棄養?
2.就算飼主不知可送收容所,一般獸醫應該知道,可以告知,不大可能獸醫為了賺錢故意不告知,且獸醫挖出晶片可能違反動保法,會被罰
其實現行動保法對飼養寵物的相關規範已很完整,只是政府沒有強力執行,以及大多飼主選擇性遵守(或根本不知動保法內容)
動保法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辦理絕育、認領及認養等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