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是能罰三小?法條內寫的是故意,狗自己衝出來自殺,還要說成車主故意殺狗,這些養狗的會不會太變態了該車主真的錯太大了,修車不用錢?洗車不用錢?到廟裡拜拜不用錢?告狗主不用錢?當初應該留下來要狗主賠償,狗主聽到要賠錢就打死不認狗囉
a-wen-papago wrote:有必要講成這樣子嗎?頭殼裡裝什麼?每個人裝的都一樣麻煩對事不要對人!(恕刪) 從頭到尾你的回覆只讓我感覺你真的對事不對人.狗最大,飼主次之,駕駛或是持反對意見者都該死.好個對事不對人.
以後街上放牧的行為會不會更誇張...例如一次放2-3隻閃的了有鬼之前就有看到拉拉在快車道跑來跑去...看到狗主人覺得無所謂的樣子....機車撞倒輕者受傷,重者掛點我討厭在街上不拴狗鍊危害到其他人的飼主...我家小朋友看到都要躲的遠遠的
我之前回家途中,在大馬路中央也撞了一隻狗,他彈飛了大概有5m遠,也沒事的跑了。我跟那個雲林小妹妹一樣也嚇了好幾天都說不出話來!誰賠我的精神損失跟前保桿?!我要是是那個倒楣的車主,我一定停下來交換個聯絡方式。不然我的損失找誰賠?
01超級八 wrote:很多人已經證實了,所以我都當那種人是精神病患的一員別懷疑,這真的是一種精神病,只不過算較輕微的。 謝謝你的開導,我有比較釋懷了~不過我也支持人肉搜索女車主!因為我想送鮮花支持她、為他加油打氣!台灣不是只有動保法,還有刑法。支持她到警察局告發狗飼主!刑法公共危險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法第一項的「以他法」,當然包括放任狗在馬路上亂跑、或追逐汽機車,而致生往來的危險。雖然狗飼主並未損壞雍塞陸路水路或其他往來的設備,但因為放任狗在馬路上亂跑,導致用路人行車往來的危險,就是在該法條所述之「以他法」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