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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切結書的不合理內容

1. 天鵝村動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以上所述動物之擁有者。現在本會將此動物與其所有權免費轉交給此領養人。然本會仍懇切地請求領養人捐贈一定的金款做為動物保護之用。此捐獻金額並非購買金額,若日後領養人將此動物退回,此金額不予退還。(註1)

2. 領養人必須負責提供此動物良好的照顧,任何錯誤或不當的飼養方式將不容允許。

3. 如果需將犬隻飼養在犬舍內,則需嚴格遵守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需有犬屋、良好的照顧、充足的餵食、乾淨的飲水並有足夠讓狗外出離開犬舍的時間......。) (註2)

4. 禁止將動物飼養在陰暗、通風不佳、潮濕的環境。

5. 在未獲得本會的同意下,嚴禁將此動物轉賣或贈與他人。

6. 為了避免現存受苦的同伴動物數量再為擴大,本會絕對禁止將所送交出來的動物進行任何型式的繁殖之用。

7. 本會有權力在未告知領養者的情況下, 對此動物的照料與飼養方式進行突擊檢查。本會亦有權力對此動物的養育情況提出異議,並且不用付給領養人任何金額,即可立即將此動物帶回。(註3)

8. 本會不保證此動物的健康狀況與性格健全。任何蓄意傷害本會之一切言論將不容允許。

9. 若此動物之前的飼主宣稱此動物為其所擁有,則尋法律途徑解決。(註4)

10. 由本會所送交出去之犬隻嚴禁以犬鏈栓綁飼養。 (註5)

11. 此動物的安樂死唯有在迫切與不得不執行的情況下才可執行。且必需是為了免除此動物由於疾病與痛苦所帶來的折磨,並需由獸醫師執行。

12. 此動物若走失或遭竊需通知本會。

13.為了避免更多的動物受苦,若此動物尚未經由本會進行節紮,領養人必需同意將雌性動物進行絕育手術。

14.若違反上述條約, 特別是第五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本會可尋法律途徑,處以最高五百歐元(按:約合台幣 16,500元)的違約金。

15.藉由我的簽名,我同意履行此契約內容。我亦已存有此契約之復寫本。我也明白,若蓄意錯誤填寫以上任何資料將被視為詐欺。本契約任何內容的刪減或增修,必需由書面的形式加以謄寫。

當領養人同意這十五條契約,便必須簽名與捐款。動物之家的工作人員這時會將此動物的檔案拿出 ,並將其檢疫證明手冊以及上述契約之複寫本交給領養人。接下來便需做歸檔的工作。

http://straydogs.myweb.hinet.net/schwando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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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許多先進國家的領養時會填寫的契約書

供大家參考

nychang wrote:
14.若違反上述條約, 特別是第五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本會可尋法律途徑,處以最高五百歐元(按:約合台幣 16,500元)的違約金。
(恕刪)


nychang wrote:
這是許多先進國家的領養時會填寫的契約書


"先進國家"都只要16500元了

台灣這種國家是在五萬元個什麼勁兒?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50000元也好 16500元也好 100000元也好

我想只要在契約書簽約之前講清楚

這就可以

若自認作不到可以不要領養

再者這是2000年左右時的文章

離今也快10年 您可查看看現在是多少

我想不是錢的問題

請回頭再看一次"是否有足夠的金錢、空間與時間便是決定一個人是否有資格領養動物最基本的原則" "完全站在動物的立場來為動物選擇其最適合的飼主,而不是草率地任人領養" 這才是重點


nychang wrote:
完全站在動物的立場來為動物選擇其最適合的飼主(恕刪)


我有一點小問題

人類要如何完全發揮同理心替動物思考?

如果今天有一隻大狗拉布拉多,有兩位飼主表達認養意願

一位家庭富裕,但是住在狹窄的公寓裡面,未必可以常遛狗

一位勉強過得去,但是住在傳統的寬敞四合院,院子廣大無比可以當狗場

這時候人類該依何種條件去替動物做選擇?

選擇一讓它衣食無憂但是沒法子整天逍遙四處跑?

選擇二讓它擁有寬敞的活動空間但是未必可以餐餐吃到飽?

如果選擇了一,但是當事狗其實比較想要寬敞的活動空間

如果選擇了二,當事狗寧願待在狹窄公寓裡衣食豐足?

如果是我也是兩難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nychang wrote:
50000元也好 16500元也好 100000元也好

我想只要在契約書簽約之前講清楚

這就可以

若自認作不到可以不要領養

再者這是2000年左右時的文章

離今也快10年 您可查看看現在是多少
..(恕刪)


西歐、北歐國家的國民所得,
有好幾個約是台灣的2~3倍,
因此他們的16,500(台幣)相對於其收入及生活水準,
可能僅相當於台灣人的數千元。

而且第14條
「若違反上述條約, 特別是第五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本會可尋法律途徑,處以最高五百歐元(按:約合台幣 16,500元)的違約金。 」
裁罰者是協會(人民團體)不是個人,
手段是尋法律途徑而不是送養方可直接開罰。

程劉案的合約內容好像是:
「認養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送養人得立即回收該動物,如因認養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認養人應另行給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以此協議書對認養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先要錢,再尋求法律途徑?

近期看了相當多相關的訊息,我總有一個感覺:一個好好的認養制度,為何會這樣烏煙瘴氣?
撇開認養心態不正常的認養人外,其實認養者都是很有愛心的。但總感覺現在某些號稱某某動
物保護協會的人,打著保護動物的大旗,就可以無限上綱很多事情,讓我越來越討厭這些團體。
如我前一篇所回 錢該如何定 我是認為在契約書上明白清楚即可

若作不到可以不要領養

畢竟沒人可以強逼其他任何作領養這動作

若覺得自己負擔不起或可能作不到 那就不要養

養動物不是人生活的必須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若真的自任負擔不起 其實不養也是好事

但若要養就必須負起責任 尤其若又有簽契約那更需遵守
jeffwu6705 wrote:
打著保護動物的大旗,就可以無限上綱很多事情,讓我越來越討厭這些團體。

我家的貓也是別人小貓養養很好玩,大貓後我才領養
之前看到那些領養條件,有人寫有項目是要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想都不想就不往下看了
我寧願不養也不會給那不知好人還是壞人身分證影本

真想說白目...你誰呀
我想,我應該要在闡述得更清楚一點,免得這些"保育人士"無限上綱我的話。

我們本身也很愛小動物,家中數十年來都有小狗陪伴我們,現在也有隻聰明的北京狗陪伴了我們多年。

為何我會這樣說,因為我們一直想要再養一隻貓咪,但問了很多認養的中途,也看了很多的切結書,我

得到一個結論:他們真的把保護動物無限上綱到極點。小動物們的確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個體,但認養

人也是。舉個簡單的例子:如何養育小動物大家各有不同方式,但用一張完看似有法律效應的文件,就

要認養人做出許多的讓步,吃你指定的飼料、照你的方式大小便等等,但每個家庭的狀況都不一樣,一

定能遵照嗎?

再來,你們的團體、個人等認養單位,有向政府立案嗎? 給你身分證件影本(到底是哪條法令支持這樣做?)

,誰知道你們用去做甚麼事情? 會不會去做甚麼事情?

在這些情況下,你們不要說,願意者簽,不願意者拉倒,應該要著眼一件事情:你們這樣無限上綱的想法、

做法,這會讓許多真的有意願認養的人,轉向去用購買的方式養貓(我家的狗狗就是如此,原想認養,但看

了文件,謝謝再聯絡)。請問這樣到底是便宜了誰? 保護了誰? 要保護小動物,不是這樣子,把所有的人就

當成是賊一樣。

P.S 我家的狗狗亂大、小便,我們會修理牠。你們這些團體要不要來跟蹤我,然後抓到我打我家的狗後,告
我虐待動物? 我歡迎你們來跟蹤,但我保證你們會吃上更嚴重的官司。
jeffwu6705 wrote:
我想,我應該要在闡述...(恕刪)


同意您所說的一些看法

我同意送養者或送養單位是需要被公證的如同動物的賣家一樣

不然那法律的條約很可能被質疑

所以在國外不管是買賣或送養都會一套的規範

幾乎要買賣就到被承認的農場或買家

而要認養也一樣要到被承認的收容所或領養單位



但對於領養我認為契約的內容對考核等等並不不妥 還是那一句 不能養或不適合就不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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