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nkung wrote:
沒事找事就屬你最閑!...(恕刪)
「微罪不舉」乃指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三七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輕微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如犯罪時的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對於輕微之案件,依案件偵查之結果,縱然認為其有犯罪之嫌疑,但是,斟酌行為人本身之各項具體情形,認為以不起訴為宜者,仍然得以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是指不起訴處份,這也是一種判決,必須走完相關法律程序得以執行,也就是說還是要上法院.
不是像你講的員警有權利可以不辦.
至於我提的一些法律內容其實是常識,也有向公司的法務人員詢問過(有律師牌),也因為公事跑過幾趟法院.每年大概寄3份存證信函給人當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