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_Senior wrote:
你一連串下來讓人看得...(恕刪)
我幫你整理一下我"通篇"講了什麼,
講話不要含血噴人,
……………………
應該是有人飼養的狗狗,
飼主可能要控告你毀損罪附帶損害賠償,
……………………
何不食肉糜
……………………
假設太多沒有意義,
沉溺在自己的意識形態中也沒有意義,
口舌發什麼牢騷更沒有意義,
應該需要知道的,
是依照民主程序所訂定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這就是這個社會討論出來的共識,
社會的觀念,
交通法規是法,
動物保護法也是法,
為何要為動物訂定法律保護有很多層面的考量,
這是法理,法則方面探討的理論
…………………………
每個肇事者都會說,
"我不是故意的","我沒喝酒",
"我沒看見","我沒感覺",
就算撞到人也是都這麼說,
法律認定虐待或傷害動物就是不行,
事實認定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事實上的行為是違反動物保護法,
無故虐待或傷害動物,(主動)
或使動物受到虐待或傷害,(被動)
就是有刑責,
就是有法律責任要承擔,
…………………………
法律責任在於行為人的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
沒有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就沒有法律責任,
有過失比如超速,打手機,打瞌睡,喝酒或嗑藥,
或者故意,蓄意或預謀,
若可能因上述原因致動物死亡或傷害,
警察也不應該調查嗎?
如果屬實也不應該執法嗎?
…………………………
行為人也包括飼主,
飼主是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這些都需要做事實認定,
違反法律認定為違法的就是有法律責任,
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樓主的講法當然都只是片面之詞,
千錯萬錯都不是我的錯,
如果真的那麼無辜為什麼警察會找上門?
…………………………
肇事是事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