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yw wrote:
別積非成是了!...(恕刪)
是你自己把酒駕擴張解釋成災害,我可沒這麼說。積非成是的是你吧。不管是否把酒駕界定為災害,酒駕的事件由警察單位來處理,並沒有爭議,你在這裡拿酒駕來類比,不倫不類。
樓上烈焰赤子網友應該是從事消防工作的,他說捉蛇、捕蜂雖非消防署的法定工作內容,但基於上級的命令,所以對於這類的事件,不會拒絕處理。
公務員除了依法執行勤務之外,也要依上級命令執勤務,除非上級命令有違反法令之處。也就是說,不管是否把蛇、蜂界定為災害,民眾碰到需要捉蛇、捕蜂的事,找消防隊,並沒有錯。
樓上kenwood網友說找消防隊捉蛇、捕蜂是不尊重消防專業,加重其工作負擔,叫人不要拿這種事去麻煩消防隊。我覺得是搞錯發言對象了。這種話應該是找消防署的上級反應,或找立法委員要求其立法、修法明定職權範圍。捕蜂、捉蛇雖是小事,但總得有單位要處理這種事。否則,家裡跑進來隻大蛇,屋簷下掛著個虎頭蜂窩,難道住戶得自己去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