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炸海苔 wrote:真的~...(恕刪) 恩,真的有一群垃圾愛狗人士跟動保本身就是最不遵守動保法的一群人卻還有臉四處上網鬼扯前面那位都龜縮了現在又有人伸出來給人打臉第二十一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份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份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AI.3 wrote:恩,真的有一群垃圾愛狗人士跟動保本身就是最不遵守動保法的一群人卻還有臉四處上網鬼扯前面那位都龜縮了現在又有人伸出來給人打臉...(恕刪) 愛狗人士似乎比較自私,我反而覺得他們對狗的愛心遠超過對人???遊民沒飯吃,不在乎,卻有錢有閒給狗美容好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