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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妄之災

拜託你不要再去碰流浪動物,就像你說的,流浪動物到了哪裡,都是他自己的命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若各位網友有啥意見,可約當事人出來公開對質給大家看,誰對誰錯,公道自在人心




最後告訴你,事情不是這樣就結束了...
好可怕.... , 意思是後續還有得玩嗎???

樓主您可千萬要保重阿~
找死的兔崽子 wrote:
原來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只有"被告"跟"證人",那怕今天是你去報的警,將來上法庭也是以"證人"的身分 還有 !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
所以記得撿到不管是貓是狗還是錢都要送警察局喔

如果這狗是撿來的,
樓主同學的妹妹,
沒將撿到狗這件事,到警察局備案(公告招領的正常程序),
也沒送動物收容所.

那麼,
樓主同學的妹妹犯了侵占遺失物罪,
必須提起公訴.

所謂先佔先得,指的是必須經過法定公開招領程序,
無人認領後,第一順位給拾獲者.
千萬不要誤解.

樓主,你有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共犯起訴嗎?

還有小心你的同學和她妹妹,她跟你講的話一定要錄音,
萬一有任何威脅,恐嚇的話一定要錄下!!

找死的兔崽子 wrote:
今天(19號)早上為...(恕刪)


樓主加油!對的事情就不需要畏懼,堅持下去!
第一、原先欲認養之人有變卦,你要送養其他人前,有先通知嗎?當初「委託」你協助送養的兩個前提,先讓有意願認養之人「試養」,後續必須進行「結紮」及「植入晶片」才算完成認養,但你與你家人完全不在意這點,只由你們自己認定該司機可領養,就將狗直接交付他人,重點是你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只是曾送貨到你家的司機,之後我們撥了多少電話給你,你有接嗎?你有想要說明嗎?你在迴避什麼?還胡謅說跟司機很熟,完全違背先前約定的內容,請問這些經過你是否應該「交代一下」。

第二、後續由我們自己詢問才得知你將狗任意交付他人,原先想先了解這位認養人是誰,如何聯繫,你竟咆哮說你是在幫我們解決問題,且並未告知告訴人,表示你明知你任意處分他人之「物」,且當時並無取回並歸還之意,將持有之行為提升為所有,同時支配他人之物,完全該當刑法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該罪是既成犯,就算你在動物醫院心不甘、情不願的將狗歸還,仍無法磨滅你已犯罪之事實。

第三、認養不是送出去就沒事了,我們希望流浪動物送養後能得到好的照顧,若事後沒結紮,不斷繁衍,反而再造成更多無辜生命,這並非我們之本意,相當然爾,你並不在意。

第四、你確定你說的全部為真,句句屬實?你知道告訴人原先為該動物醫院之獸醫助理嗎?我不敢說送養比你多,但絕不是第一次送養。

第五、什麼常識?誰說刑案中沒有原告,不要就你的認知推翻中華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六、搞清楚,是該管檢察官要求其撤告,公訴罪是可以由告訴人任意撤銷的嗎?該檢察官的行為非常可笑。


上述疑問再對照你先前發表的內容,我也覺得你很可笑,而且我也相信,若再到「地檢署」,檢察官會還我們公道。


※ 繼上次發文後,先前帳號 jerrychen50 無法再次回應,應該是被黑了...請問你的居心何在?

jerrychen50 wrote:
拜託你不要再去碰流浪動物,就像你說的,流浪動物到了哪裡,都是他自己的命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若各位網友有啥意見,可約當事人出來公開對質給大家看,誰對誰錯,公道自在人心




最後告訴你,事情不是這樣就結束了...


為了一條流浪狗鬧上法庭還不夠啊....? 現在還要公開對質給大家看

這位網友好像知道很多內情的樣子? 到底是什麼情況可以說明白些嗎?好讓網友評評公道啊?


另外樓主是無罪了嗎?若被告有罪要講耶,千萬就不要客氣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thercok906124 wrote:

第一、原先欲認養之人有變卦,你要送養其他人前,有先通知嗎?當初「委託」你協助送養的兩個前提,先讓有意願認養之人「試養」,後續必須進行「結紮」及「植入晶片」才算完成認養,但你與你家人完全不在意這點,只由你們自己認定該司機可領養,就將狗直接交付他人,重點是你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只是曾送貨到你家的司機,之後我們撥了多少電話給你,你有接嗎?你有想要說明嗎?你在迴避什麼?還胡謅說跟司機很熟,完全違背先前約定的內容,請問這些經過你是否應該「交代一下」。

第二、後續由我們自己詢問才得知你將狗任意交付他人,原先想先了解這位認養人是誰,如何聯繫,你竟咆哮說你是在幫我們解決問題,且並未告知告訴人,表示你明知你任意處分他人之「物」,且當時並無取回並歸還之意,將持有之行為提升為所有,同時支配他人之物,完全該當刑法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該罪是既成犯,就算你在動物醫院心不甘、情不願的將狗歸還,仍無法磨滅你已犯罪之事實。

第三、認養不是送出去就沒事了,我們希望流浪動物送養後能得到好的照顧,若事後沒結紮,不斷繁衍,反而再造成更多無辜生命,這並非我們之本意,相當然爾,你並不在意。

第四、你確定你說的全部為真,句句屬實?你知道告訴人原先為該動物醫院之獸醫助理嗎?我不敢說送養比你多,但絕不是第一次送養。

第五、什麼常識?誰說刑案中沒有原告,不要就你的認知推翻中華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六、搞清楚,是該管檢察官要求其撤告,公訴罪是可以由告訴人任意撤銷的嗎?該檢察官的行為非常可笑。


上述疑問再對照你先前發表的內容,我也覺得你很可笑,而且我也相信,若再到「地檢署」,檢察官會還我們公道。


※ 繼上次發文後,先前帳號 jerrychen50 無法再次回應,應該是被黑了...請問你的居心何在?


請問您就是帳號 jerrychen50嗎,為了回樓主文再創一個帳號回文這是公然使用分身,這樣是違反01版規會被管理員停權的喔,若樓主把你黑了不能回文,建議您可以另發一個主題詳細說明的。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thercok906124 wrote:
第一、原先欲認養之人...(恕刪)


看了你的文,我想樓主沒有按照後續結紮及植入晶片完成領養程序是樓主的錯

而"之後我們撥了多少電話給你,你有接嗎"
~樓主是總機,如果在我們公司總機一直接打自己電話,一定請人事處理
~看來對你來說樓主不管有沒有工作要忙,沒接妳電話就是該死~所以早上送養,晚上就報案

帳號被黑了~這是樓主的錯
不過這句"""最後告訴你,事情不是這樣就結束了"""
你是打算做什麼,這個似乎有威脅的意味(你想找人????????)


第五、什麼常識?誰說刑案中沒有原告,不要就你的認知推翻中華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六、搞清楚,是該管檢察官要求其撤告,公訴罪是可以由告訴人任意撤銷的嗎?該檢察官的行為非常可笑。
===>你PO的這個也很搞笑
===>當初同學丈夫有回應說
"是當初妹妹去報案時,授理報案的員警是跟妹妹說這種事件是可以隨時撤銷告訴,
如果只是給個警惕無防,所以當初妹妹才會備案"

所以以妳的常識妳在報案時就知道""公訴罪是不可以由告訴人任意撤銷""
這麼說同學丈夫當眾說謊了???
thercok906124 wrote:
第一、原先欲認養之人有變卦,你要送養其他人前,有先通知嗎?當初「委託」你協助送養的兩個前提,先讓有意願認養之人「試養」,後續必須進行「結紮」及「植入晶片」才算完成認養,但你與你家人完全不在意這點,只由你們自己認定該司機可領養,就將狗直接交付他人,重點是你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只是曾送貨到你家的司機,之後我們撥了多少電話給你,你有接嗎?你有想要說明嗎?你在迴避什麼?還胡謅說跟司機很熟,完全違背先前約定的內容,請問這些經過你是否應該「交代一下」。

第二、後續由我們自己詢問才得知你將狗任意交付他人,原先想先了解這位認養人是誰,如何聯繫,你竟咆哮說你是在幫我們解決問題,且並未告知告訴人,表示你明知你任意處分他人之「物」,且當時並無取回並歸還之意,將持有之行為提升為所有,同時支配他人之物,完全該當刑法335條侵佔罪之構成要件,該罪是既成犯,就算你在動物醫院心不甘、情不願的將狗歸還,仍無法磨滅你已犯罪之事實。

第三、認養不是送出去就沒事了,我們希望流浪動物送養後能得到好的照顧,若事後沒結紮,不斷繁衍,反而再造成更多無辜生命,這並非我們之本意,相當然爾,你並不在意。

第四、你確定你說的全部為真,句句屬實?你知道告訴人原先為該動物醫院之獸醫助理嗎?我不敢說送養比你多,但絕不是第一次送養。

第五、什麼常識?誰說刑案中沒有原告,不要就你的認知推翻中華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六、搞清楚,是該管檢察官要求其撤告,公訴罪是可以由告訴人任意撤銷的嗎?該檢察官的行為非常可笑。


上述疑問再對照你先前發表的內容,我也覺得你很可笑,而且我也相信,若再到「地檢署」,檢察官會還我們公道。..(恕刪)


你講的每一項,都只是溝通上的問題

難道不是嗎?

沒接電話!? 人家不用上班喔! 上班不能接電話還不行!?

限當日晚上馬上送還不然就報警,只覺得你還真大牌阿,世界必須繞著你們來運轉

就現有的發言看起來,樓主在網路上的發言都是冷靜的,有條理的

目前就你的發言來看,除了囂張/大牌跟語帶威脅(事情不會就這樣結束...是想恐嚇誰?)




也有網友提出了,狗是你家養的還是撿來的?

你撿到狗有上警察局去申報嗎?

還是你直接侵佔人家的私有財產?

公訴罪? 不要跟我說你沒有!
請您對照先前這位小姐的發文,與後續提出之疑問,所有過程已於真實呈述。

不好意思,因這位小姐並未於送交其他人後告知,後續是由我們自己詢問才得知,換句話說,若我們不問,請問你何時會通知?

另外,本人並不會尋求其他管道處理該問題,請就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檢察官之認定與處置不服,仍有其他救濟途徑,而非以不正當、不合法方式解決

你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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