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川拓也 wrote:事情是這樣子的,小弟的老婆日前帶狗想去安坑國小操場散步 你帶狗去學校???學校是教育學習的地方 不是帶狗去玩樂的地方吧還有叫媒體沒有比較大 媒體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只能撥出一個事情 沒有決定對錯的權利更何況目前都只有你單方面說詞
學校是教育的地方,但是小弟老婆帶小狗去散步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半以後(小學生下課後且學校已經開放校外人士進入運動或者打球)。且是一進去就被咬了,並非在裡面逛街了兩三圈。媒體沒有比較大沒錯,但就像您說的目前只有我一方的說詞。但媒體介入後不就會做查證動作嗎?屆時就不會只有我一方的說詞了。且已經提供相關的證據給媒體以及警察機關了,如果是誣告那我想我也會接受制裁,如果不是那要鬧大的並非是我,而是學校這邊。重點是學校方面超不配合,因為律師有跟我說一定要確定飼養人姓名,還有確定警衛雇傭關係。結果今天會談,該飼主王警衛有來,我還很禮貌問她說請問您大名,他居然跟我說這跟這個沒關係。問學校居然說他們沒有人知道該警衛大名(這不是很可笑嗎???你們學校雇用的人居然不知道該警衛的大名)??反正對這間學校印象真的是差到極點...學校打太極,當事人態度惡劣就算了還一副無所謂的樣子。也許你們覺得事不關己,但今天事情到自己身上也許就不同了。fdfdftr74 wrote:你帶狗去學校???學...(恕刪)
先確認一下這間學校有沒有禁止攜帶寵物入內的標語若有,那帶進去就有點理虧 (告學校的時候)學校裡的狗,有在編制內,有領薪資等,才叫校狗所以你的標題有點怪至於裡面的員工為何能養狗 (這就得看您怎麼運用)但基本上,咬傷就是不對,就是該賠償 (實際金額再依比例去談)民法上,寵物被認定是物品你說得當他是家人啦,精神賠償啦通常不太好舉證跟認定法律很奇怪,是以保護被告人的前提進行的他不須證明他無罪而是你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去證明他有罪不然通常會以證據不足以證明等的理由而得到不起訴的判決這種事本來就很難說對錯就像我一開始說的找捕狗大隊等單位進去抓狗沒人認領就直接抓走沒錢賠沒關係,我就當為民除害有人認領,當下捕狗大隊在旁付錢都會乾脆很多
1若決定採取訴訟,建議不要在網路上透露過多細節,說不定對方也在看2若對方無意積極處理,建議以人被咬傷為主採取刑事訴訟,以刑逼民3姓名不知道沒關係,檢警系統會有辦法知道4會咬人咬狗的狗最好抓起來再教育或安樂死,不需可憐牠,被咬的人和狗更可憐
e30_892232 wrote:先確認一下這間學校有...(恕刪) ===========================================這事件鬧到媒體去我已經可以先跟你說結果會如何發展1.學校否認有養狗,學校怎可以養小狗有那麼多小朋友在活動耶2.本案純粹是校外野狗跑到校園內覓食學校將會與縣府環保局聯繫加強驅離校外野狗闖入校內以保護學生安全3.校外人士於學校開放時間內前來學校亦請勿攜帶寵物入內4.本校絕無教職員或員工於校內飼養寵物本校亦嚴禁有上述行為5.對於該位前來本校使用設備的民眾及其寵物本校深感遺憾並祝他早日康復然後新聞畫面就會出現學校主任說明畫面及校門口立一塊告示牌"禁止寵物入內"找記者這種事我太清楚了因為我工作就跟這有關
吉川拓也 wrote:學校是教育的地方,但是小弟老婆帶小狗去散步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半以後(小學生下課後且學校已經開放校外人士進入運動或者打球)。 學校開放別人打球是打球運動是運動可沒說開放人帶狗進去玩樂吧重點是[學校]這場所可不可以帶狗進去玩樂呢???可別說版主你[違規在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