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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帶牲畜逛街 pt3


藍光城市 wrote:
告示牌在哪? 而且畫...(恕刪)

公共場所...本來就是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不是嗎?這應該是常識吧!
又不是在寵物的場所或戶外~
要養就要有養德及公德吧!
管它現場是否有無動靜...就是不行!
總歸一句就是沒水準...

April26 wrote:
連在戶外的涼亭,狗狗做過的板凳都有人絕得髒

我打從娘胎出生以來,都不這樣絕得過

尤其是有人飼養的狗狗,怎麼會髒呢?!..(恕刪)


請問牠會擦屁股嗎?當然很多人都覺得跟狗親嘴不髒了,我也只能說佩服
我找不到讚......

不能多尊重別人嗎?
狗就是狗...永遠都有獸性...
你不知道它哪時會發作
台灣是法治社會,
既然有公示禁止寵物進入,
那就是不能帶進去啊!
哪來那麼多廢話!愛狗人士們
allen51008 wrote:
為什麼不能帶狗啊?台...(恕刪)


聽你在唬爛 最好是歐美餐廳都可以放狗進去喔
第一次聽到耶

另外規定就是規定
屁話一堆是怎樣
什麼都可以扯 有的規定不一定合理
但是沒規定一定天下大亂
不然制定律法好看用的喔
跟您的暱稱一樣 要糾正別人前 請先查好資料 不要在網路上以訛傳訛

為維護公眾秩序與安全,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另該條文第三項中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該取採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乃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寵物協會進行研商,擬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草案,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於89年10月19日公告發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


  惟前項公告發布後,陸續引起包括大型犬隻飼主、動物保護團體及輿論之多種看法,且引發民眾舉辦遊行請願活動,本案經立法委員召開有關公聽會,歸納各方意見後認為,規定23公斤以上大型犬隻應戴口罩一節,對多數個性溫馴,但容易喘氣、依賴口部散熱之大型犬隻有妨礙其正常生理之虞,因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參檢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法令措施係為契合多數民眾之需求,於本項規定施行期間,同時廣泛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並辦理民意調查,進而檢討另行修訂草案內容,經提送本(90)年8月9日召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進行討論定案後,再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程序,於本(90)年9月25日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同時停止前項公告之適用。

貳、修訂內容說明


  本次修訂公告內容重點為:


一、規定二十三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犬隻品種為標準,明定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加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並配合公告三類犬種,包括與此品種混血的犬隻,將其定義為具攻擊性品種。本次公告之三類犬隻品種包括:




1.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其中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此類犬種因特有之生理條件,長期以來被培育用於殘忍之鬥犬行為,成為潛在危險性較高之犬種,使得此類犬種成為目前國際間最被普遍立法規範管制並定義為具危險性之犬種,例如:加拿大、英、法、德及新加坡等國,皆已立法管制此類犬種之飼養行為,同時要求其外出必須加戴口罩及繫繩。


2.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此類犬種原產國為日本,於1980年代方出現,係屬於現代鬥犬品種之一,是日本主要之鬥犬。由於此類犬種具有潛在挑釁危險之性格,包括英、法及新加坡等國已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亦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3.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此類犬種原產國為義大利,其力量巨大,亦被培育為鬥犬品種之一,包括德、新加坡等國將此類犬種例入具危險性犬種,加以管制飼養行為,規定其外出時必須配戴口罩及繫繩。



哪個條文說 公共場所 不能帶牲畜?
有條文規定男生不能上女廁?
有條文規定去電影院不能帶雞排?
有條文規定去國家音樂廳聽音樂不能喝飲料?
百貨公司有告示的話,因為不是條文就不用遵守?
牽拖太多了吧,有條文才有規定?是這樣說的嗎....
牲畜就是牲畜,他們是也是無辜的,搞不好他們也不想去,能怪誰?
能怪的就只有飼主阿,那些嘴巴說愛寵物的,回到家搞不好都和他們的寶貝用同一個盆吃飯吧
真的愛他就不要再把這些寵物的名子用臭了
請把寵物裝載袋子裡
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接受
~TED~ wrote:
有條文規定男生不能上...(恕刪)

公共場所...本來就是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不是嗎?這應該是常識吧!
我在回樓上的這句話 你插甚麼花?

習慣法:民法第1條前段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即係現行法中,習慣法(為法源之一)的法律依據。此外可能成為不成文法源之一的習慣,尚不可違背公序良俗,此即民法第2條之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做為不成文法之一的習慣,有學者將之稱為習慣法,以示和單純習慣有所區別,亦即事實上的習慣經法院援引做為裁判依據後,原來的習慣才成為習慣法。我國之制,習慣如何能成為習慣法?其首要條件,自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援引為判決依據(形式要件),但法官能援引之習慣,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須社會上有反覆常行的習慣。
(2)社會上成員對之有法的確信。(人們規範上的確信)
(3)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4)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還有你的舉例 請參考此條文

男生進女廁 並未違反刑法但是違反民法 所以你喜歡你可以去啊@>@

只是你進去後 形成的其他違法事件 請自己負責喔~!
我麼能坐在這裡打電腦嘴砲講大道理.然到是那些小動物給的嗎?別忘了人類是靠人類而活的.
別平凡日子過多了就把一些動物給她掛上和人平的地位.
如果上帝給我選擇犧牲人類還是其他動物來換取地球生存.我會選犧牲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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