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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小綠媽 wrote:
應該說根本沒有這3個律師的存在

只是網友自己憑空想像 也許雙方都平靜了

只有網友們還一頭熱 杜撰一大堆 唯恐天下不亂...
(恕刪)


有沒有還很難講

也或許是某些律師想藉此炒熱自己的知名度也未嘗不可能

目前我自己看來最會杜撰故事的不外乎是某個族群....

01上討論的人想看的是當事人出來解釋

卻是一堆不相干的消息接二連三蹦出來...

那個鄰居說法沒下文啦~?

rexjian wrote:
很多所謂沿用多年的東西,
不見得是合理甚至合法的,


贊同

rexjian wrote:
這次的糾紛若是引起相關單位重視,
並提出內容較公平合理的官方版本「寵物認養定型化契約」,
也未嘗不是好事一件。


贊同贊同再贊同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rexjian wrote:
瘦身美容、直銷等契約(恕刪)


你也說了是保障廠商 但中途不是啊 事實上也沒有保障到中途 而是希望能保障貓咪
可惜這麼多虐貓事件 看來也沒保障貓 契約需要修改 但以誰為依據呢?

多年沿用 也並不是中途說了算 很多國家例如“日本“條款更嚴格
其實 這新聞出來 許多動保團體也將5萬剔除 可之後會再發生什麼事無人能知
小綠媽 wrote:
事實上也沒有保障到中途 而是希望能保障貓咪(恕刪)


沒在合約當中註明五萬元賠償給第三受益方

如果只是由中途自行收下

很容易引發中途靠送養貓來賺錢這一類的爭議

也一定會有不肖人士靠這種手法來行騙大眾

貓走失之後賠償五萬元給並非為貓主人的中途

這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合理

如果是捐給第三動保機關作為懲戒

個人相當樂見其成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rexjian wrote:
這次的糾紛若是引起相關單位重視,
並提出內容較公平合理的官方版本「寵物認養定型化契約」,
也未嘗不是好事一件。...(恕刪)


至少目前可以先沿用各縣市公家收容所的認養切結書:

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認養流浪動物切結書
本人基於喜愛並樂意照護動物,願領養 貴收容所流浪動物1隻。

品種: 性別:
毛色特徵: 晶片號碼:
領養動物後,本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基於動物保護精神願妥善照顧。
二、不隨意疏縱於戶外,影響環境衛生及他人安全、安寧。
三、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
四、同意接受追蹤檢查,以了解飼養狀況。
五、如因故無法繼續飼養時,除由他人領養並辦理轉讓外,應送至公私立收容處所,不任意遺棄牠。
六、違反動物保護法時願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受處罰。
請檢附相關個人證件(身分證、駕照)以便辦理登記
申請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hirosean wrote:
很多貓論的人都覺的留在原處就等於惡意棄養?
那帶到外面丟的叫做放山貓嗎..??
沒有知識也有點常識好嗎....
恕刪)


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個梗啦,若是因為搬家而暫時或是長期無法飼養貓咪
難道不會事先安排出路嗎? 請朋友幫忙代養或是送回原送養單位,都是辦法

"放在原住處" 這種作法真的是讓人匪夷所思....
如果今天版上任何一位身為單親媽媽或是爸爸的鄉民,因為工作的關係住單身宿舍
或是不幸要去蹲苦窯,會把自己的小孩"留在原住處"嗎?
答案大家應該都有了....希望這個"留在原處"只是一個"片面說法" 不是事實
要不然是我也會抓狂

我寧願兩隻小貓只是因為貪玩或在搬家過程中受到驚嚇而逃家...
"搬家沒搬貓" 真的是其心可議,其行可誅 ......

BatMob wrote:
至少目前可以先沿用各...(恕刪)


動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因故無法繼續飼養時,除由他人領養並辦理轉讓外,應送至公私立收容處所,不任意遺棄牠。

據我所知“公私立收容處“7-14天若無人領養 安樂~
ChihHeng wrote:
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個梗啦,若是因為搬家而暫時或是長期無法飼養貓咪
難道不會事先安排出路嗎? 請朋友幫忙代養或是送回原送養單位,都是辦法

"放在原住處" 這種作法真的是讓人匪夷所思....
如果今天版上任何一位身為單親媽媽或是爸爸的鄉民,因為工作的關係住單身宿舍
或是不幸要去蹲苦窯,會把自己的小孩"留在原住處"嗎?
答案大家應該都有了....希望這個"留在原處"只是一個"片面說法" 不是事實
要不然是我也會抓狂

我寧願兩隻小貓只是因為貪玩或在搬家過程中受到驚嚇而逃家...
"搬家沒搬貓" 真的是其心可議,其行可誅 ......(恕刪)


梗= =?啥梗呀..你說了算嗎

今天就算沒把貓搬走每天一樣餵食.清貓沙的話 何來棄養之說..
請你解釋一下?
又跟直接放於戶外比起來呢?
你拿人跟貓來比也非常不合適
小朋友可能要上學.也沒辦法自理生活
貓的話有餵食有清理差不多就ok了吧
在我的觀念..貓是貓.人是人....貓論很多人喜歡把貓當人
是他們家的事.請不要要求別人跟他們一樣

要抓狂就去吧..
這樣大家也可以見認到"愛貓人士"的EQ有多高了
連"其心可議,其行可誅"這種話都出來了..都只是你自己的幻想吧..
愛心破表的人真 的很難溝通耶

ChihHeng wrote:
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個...(恕刪)


貓是貓,人是人,不同的立場怎能放在一起比較,

這點又是一些愛貓愛狗人士令人詬病的地方。

請問你平常上下班是否都把貓帶在身邊,從不曾將貓單獨留在屋中,

如果你會將貓單獨放在屋中,你又有什麼資格說話,

將貓單獨放在屋中會有立即的危險嗎?如果沒有,暫時安置又有何不可?

要事先安排出路,用嘴巴說當然很容易,但現實面有那麼簡單嗎?

你手上的動物可以隨時找一個人長期幫你飼養嗎?

不要別人說大便是香的就跑去吃


哎~~~


好險我身邊沒有愛心破表 人比貓賤的朋友~~~


求償事件造成的實際影嚮已經出現了:

貓走失遭求償 認養人恐慌紛退養
【羅安達/桃園】
兩隻貓走失,竟然要賠償十萬元,兩年前向桃園動物保護協會領養兩隻貓的程姓女子,因貓咪不慎跑掉,卻遭追蹤後續的桃園動物保護協會求償十萬元,消息傳開後,造成桃園縣內一陣退養潮,

日前發生在新竹的貓咪走失,卻要賠償十萬元的風波,因為認養地點在桃園縣,造成桃園地區民眾認養之後心理的壓力,紛紛將寵物退養。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hakkatv/20090915/index-1253018400343450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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