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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奉勸程小姐及其律師們, 說說可以, 要是當真要告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 那是另一個吃力不討好的馬蜂窩, 沒什麼意思. 好好賺錢才是王道.

當初不為自己的權益努力, 因為賠大錢才鬧上新聞, 鬧上網路討論區l, 然後又想要封眾人之口?

更何況,"開放的"網路討論,會有自然的平衡, 太偏頗的言論, 自會引來反相平衡的說法. 像是, 劉女情緒性的發言, 不就被護貝, 被挑出來說不厚道, 反而傷了自己.
合約/契約 無論內容是否合情合理, 簽了就是要認帳, 我今天買房子比隔壁貴了1萬/1P, 也只能罵建商黑心罵自己不長眼,也無法把房子退回去......

但是認養動物要簽這種合約...... 看完內容我只有一種想法,給我五萬我都不考慮!!!這些自認做法是對動物好的朋友,不相信認養人就不要送養,自己養最安心!!
cessna172 wrote:
合約/契約 無論內容...(恕刪)


會沿用多年 自有其中的意義
也許是被神經病搞到不得不重罰

若是有人養了貓又虐待牠
結果無法可罰 也是本末倒置

若害怕被此合約罰款的人
去收容所認養或找沒此條款的認養人也是好方法

我還是唾棄繁殖場 與花錢買貓的人
小綠媽 wrote:
會沿用多年 自有其中的意義
也許是被神經病搞到不得不重罰
(恕刪)


這一點我贊成

或許該說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小綠媽 wrote:
我還是唾棄繁殖場 與花錢買貓的人


某些繁殖場其對待繁殖寵物的不人道作法的確值得撻伐

但是人總是有虛榮心的~

有人就是愛買品種貓回家當裝飾品

只要他們會好好對待這些動物

是沒有什麼"唾棄"的必要的

頂多就是每個人想入手動物的管道不同~

不能說買就是有罪

認養代替買賣在台灣短期內是絕對不可能完全實施的~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小綠媽 wrote:
會沿用多年 自有其中...(恕刪)


這種契約只是讓黑心中途商人賺錢的利器

我唾棄黑心中途商人,打著愛心的名號招搖撞騙

支持簽這種契約的人就是助紂為虐
=== 最新狀態 ===

今天這件事情動保協會跟送養人有出來開記者會

事情跟之前報導的不一樣

領養的人要搬離房子

退租以後 把自己的貓帶走了

把領養來的兩隻貓丟在房子裡

房東去清理屋子的時候 貓跑掉了

基本上就是惡意遺棄

貓走失以後 領養人不告訴送養人

直到半年後 送養人才知道這件事

原本今天的記者會是邀請兩造當事人出來對質

但領養人不敢出面

送養人最後說 十萬塊可以不要賠 但是請領養人做義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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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111 wrote:
這種契約只是讓黑心中途商人賺錢的利器?


可是沿用多年 中途沒有任何人靠此賺錢 楊小姐也沒拿到

frank111 wrote:
打著愛心的名號招搖撞騙?


怎麼都沒有人被騙到
若程小姐是第一個 別忘了牠自己也拿這種契約使用呢!

frank111 wrote:支持簽這種契約的人就是助紂為虐?


紂是誰 誰又被虐呢?貓嗎?
既然叫契約 自然是簽署的雙方自己衡量修改...別人支持或不支持並不重要~
tzongyao wrote:
=== 最新狀態 =...(恕刪)


可以PO個連結嗎?

我想看看原文~

小綠媽 wrote:
別忘了牠自己也拿這種契約使用呢!(恕刪)


牠?

她?

誰是楊小姐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chieh76123 wrote:
可以PO個連結嗎?我...(恕刪)


程小姐自己也使用過同樣的認養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6/today-north20.ht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137316.s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9/09/15/11461-2506698.htm

貓論一大堆~看都看不完
小綠媽 wrote:
程小姐自己也使用過同...(恕刪)


你給的連結不是我想看的啊........

都是劉女的正面新聞~

tzongyao wrote:
=== 最新狀態 ===


我要的是這個.....................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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