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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小綠媽 wrote:
你會有以上的問題 就...(恕刪)


護程??

拜託~~大家是看不過去 愛貓人士 劉小姐的作法 和態度

可沒有人在護什麼阿~~~~

不過猴子護主倒是有啦~~

反正再鬧阿 在滾大一點~~~ 傷的只是小貓小狗~~~哈~~ 你們又沒差~~~

議員出包了 只會說 我在服務選民


愛貓出包了 我是愛心人士 我所做的一切 都是未了愛心

我BBBBBBBBBBB~~~~~~~~~~~~


我自己消音
damou wrote:
Step.5 買忍者 大黃蜂 大CB
(恕刪)




我的目標只有R1和ZX-14R喔~

frank111 wrote:
現在如願以償,首例已開


這樣的首例一開~

不知道以後面對相關問題時會不會循前例來做為賠償金額的依據

我今天和一位大學同學聊了一下

順便和他聊了這件新聞

也把所有程劉擁護者作的懶人包都給他看過

(說是這樣說~但是程小姐的擁護者在哪?)

不給他任何我個人先入為主的意見

純粹讓他自己去推敲這新聞的箇中巧妙~

他花了很多時間將正反言論全部看完之後的第一時間也是認為賠償十萬元太誇張

反應也一如我預料~"我以後沒事不會找這種中途認養動物"云云

如果今天社會上抱持著這種觀感的人呈多數~我想中途之路會更難走

當然我也無法舉證有這種想法的人有多少

但很不幸的就是一定會有人有這種想法~真不知道這五萬元per貓之戰是利是弊~?

windskyer wrote:
或者到公家的收容所領養
(恕刪)


還可以避免流浪貓被安樂死做功德~

不用簽吃人契約

(不簽?!你心虛啊?!有熱忱要養貓就簽啊!)

一兼二顧摸蜆仔兼洗褲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小綠媽 wrote:
你會有以上的問題 就代表你並沒有花時間看完60頁 該有答案都在裡面喔
以上
不要再繞圈圈啦~看完60頁再發言吧!因為至少有30頁一直重複
護貓一族跟護程一族 永遠聽不進去另一方的話
所以
直到100頁應該還是 10萬和責任2個...



看完後

1. 約不能亂簽,簽了就要認命

2.要養寵物不能到中途,可以去寵物店買,或者到公家的收容所領養

3.要教育下一代,要多多幫助弱勢群眾,有些人可是活的比貓還慘


這是我的心得XD
150天..三年?我笑了..現在沒還錢就要押人做工還債嗎?

這叫中途嗎...我看是黑道吧

要是我也乾脆10萬元還一還.不用在那被精神折磨三年

工可以分三年.那10萬能不能分三年還呀一個月為2778...說低不低.不過也不算太高啦

可惜程小姐開頭就自己認賠那10萬.如果拒絕的話後面搞不好還沒那麼麻煩


damou wrote:
護程??拜託~~大家...(恕刪)


剛從貓論copy來的

關於部份網友侵害程小姐個人名譽的提醒

特別注意:
王律師 張律師 陳律師
將自願擔任程小姐的義務辯護人
如果網路上有任何侵害其個人名譽者
確定將由電信警察追查其身份
絕對依法進行追訴(刑事外加民事)

特別提醒:

刑法規定: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就是各罵各的 沒有交集~
後來雙方可能都沒事 倒楣是“莫名其妙“毀謗罪?
小綠媽 wrote:
剛從貓論copy來的...(恕刪)


所以說連部分律師都看不過去中途商人的行為?

難怪之前有人說這是不義之財

我猜明天劉小姐的律師團就會出現囉
今天就出現了啦~
一堆人嗆說 貓論這裡一堆人法律系畢業的~
小綠媽 wrote:
剛從貓論copy來的...(恕刪)


如果是這一位

天外小兔兔 wrote:
那位猛幫說話的親友團也辛苦了
您還真是自始自終不離不棄,希望你對貓狗一樣如此慎重。
(恕刪)


企圖有使人被誤解為當事人程小姐的親戚或朋友等等

意欲將其言論貼上"護航"標籤的話呢?

雖然我不知道她到底在指誰

整件事看下來大家都還在理性範圍內合理討論

幾乎沒誰在指名道姓的罵

反倒是事件一開頭劉小姐就指名道姓的說程小姐以及記者會下地獄

要是當事人不肯接受她事後修改那會怎麼算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frank111 wrote:
所以說連部分律師都看...(恕刪)


以上連律師看到都會搖頭
有哪個見不得人的律師 不敢掛全名?

義務辯護人是得上了法院才有的,這是司法專用名詞
為低收入戶設置的 莫名其妙都還沒上法院哪來的義務辯護人?

而且提供法律服務或是上法院辯護
都會打出全名以示負責
程女在「不想跑法院」的情況下
同意賠償十萬元和解
現在怎有空要玩法律訴訟..?
還是又是哪個莫名其妙的人代表發言?
小綠媽 wrote:
程女在「不想跑法院」的情況下
同意賠償十萬元和解
(恕刪)


之於我個人還是認為程女的這十萬元願意賠的太乾脆了...

不過說句現實點的

簽了合約就是得認賠

用志工來抵也不錯啦~

小綠媽 wrote:
現在怎有空要玩法律訴訟..?
還是又是哪個莫名其妙的人代表發言?
(恕刪)


大概是看不過自己曾被污衊到要下地獄吧...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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