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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走失兩貓賠10萬? 持續更新...

BatMob wrote:
mojo0000 wrote:
...只是我比較納悶為何劉小姐可以直接申請到程小姐去年的所得清單

照理來說應是保密的資料

也應該是由公家機關發文予國稅局確認後才會發債權憑證給劉小姐

應該是這樣吧?

因為對法律也不是很了解

不知是否有人可幫忙說明一下?...(恕刪)




"公家機關發文予國稅局確認後才會發的保密資料"可以輕易到手.
這其中會不會有什麼黑幕?


就法論法, 不用臆測, 善用Google就可以找到答案不是嗎?
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債權憑證者, 自然有權力去查詢債務人的所得資料, 下面連結有說明如何查詢

請問持有債權憑證,欲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須如何申請?
申請案件均應親臨辦理。

1. 零星查調案件(100件以下)申請人請向任何地區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
2. 整批查調案件(超過100件)申請人可向本中心申請查調。
3. 收費標準: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任一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每項收費伍佰元。
我好像也應該被打入親友團....



非我族類=不是人
這不就是某論的論點嗎?


justirene wrote:
很顯然發言大並非當事...(恕刪)


這是在引誰的言?

其實也不能就這樣把中途完全打翻

該說今天會走到這步~雙方各自都有一些問題存在

起碼我個人是這樣認為~

frank111 wrote:
最為人所詬病的合約問...(恕刪)


你還要算上其他虎視眈眈的中途....

相信應該不少中途開始在翻認養人的資料打電話回去追蹤了吧

"什麼?!貓不見了?!你沒看新聞嗎?!五萬拿來!!!!!!"

winson0508 wrote:
想必當事者的壓力一定很大,
如果當事者想不開,
那些出來指責、嘴炮的,要出來擔這些負責嗎?


目前看來劉小姐應該是完全沒有這類問題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哈~好一個親友團阿~= = 被劃一個圈圈框起來了


我覺得猴子猴孫團比較兇~



又說自己沒養貓沒養狗 也不是愛貓愛狗人士 單純只是路過看不過去的小動物 挖喔~~~


熱心超破表耶~~~比愛貓人士還破表耶~~


我覺得 找議員 才是真正絕阿~~~


台灣不是都什麼大事情 才出來開記者會 哭一哭 找找議員嗎??? 怕大家不知道你很急切想要10萬塊嗎??哈 好一個放一條生路

150天~~你乾脆抓他去坐牢好了


三年耶~~哇靠~~~~

法院你家的阿~~~

真的是越來越誇張~~~

看麥落去~~~~


人在做天在看阿~~~


damou wrote:
哈~好一個親友團阿~...(恕刪)


所以我們這些親友團何時出來聚一聚啊

目前鎖定了一個小時的三立新聞

沒有

自由時報大略翻了一次

也沒有

可能是這種小咖新聞遠不比艦長落水和政治新聞吧...

台灣媒體要的是爆點!!

是爆點啊~~~!!!

10萬塊就很爆了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chieh76123 wrote:
所以我們這些親友團何...(恕刪)

~~~

Step.1 到處找流浪貓 抓回來養

Step.2 簽約送養

Step.3 查詢

Step.4 回收$

Step.5 買忍者 大黃蜂 大CB

Step.6 親友團 車聚
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債權憑證者, 自然有權力去查詢債務人的所得資料,

===========================================
但是現在只在調解委員會的階段,劉小姐有何權利去拿程小姐的所得清單?
個人在看了60頁的感想如下

1.劉小姐如何證明程小姐為"故意遺失"兩隻貓?
2.根據調解委員會的說明,劉小姐在一開始堅持要拿10萬賠償金
後來又說可以刷卡捐贈給動保團體,或當志工?其中的變化是否因為輿論而改變?
3.程小姐在遺失後,只是沒有積極行為去找貓?而不是完全沒去找,畢竟也養了一年多...
最起碼有一定的感情在,當下沒有聯絡劉小姐"或許"真的是沒有想到。因為我本身之前有認養過動物
養了兩年多生病走了,我也是沒有想到要連絡送養人,直到我整理櫃子發現我當初填的認養申請書我才想到
而申請書中的一條,認養人如聯絡方式有改變必須以書面通知告知送養人,要是我今天養了10年以上
送養人搬家或換手機,會主動告知認養人嗎?或許劉小姐會,但其他的中途呢?
4.出來開記者會的原因為何?要10萬?要程小姐當志工?或其他方式抵償?還是只是要報復?
5.另外有一條為,"本人不得將認養動物遺失",我同學有一隻從小養到大共6年的貓,每天都跑出家門
但是固定時間都會回家,直到有一次一個星期過了,兩個星期過了,一個月過了,半年過了她才回家
那這樣如何認定?
6.貓咪論壇的言論,"個人"真的無法接受...參予這個討論串的都不是人?如此激進的言論我想只有政治激進份子
說的出來吧。
7.. 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一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者,本人應另行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送養人為何不改為任一動物保護團體的名稱?一定要把違約金拿給送養人?
從個人的觀點來看這個切結書,感覺就是, 找個人"代養"而不是"送養".

james1986 wrote:
透過法院判決取得債權...(恕刪)

你會有以上的問題 就代表你並沒有花時間看完60頁 該有答案都在裡面喔
以上
不要再繞圈圈啦~看完60頁再發言吧!因為至少有30頁一直重複
護貓一族跟護程一族 永遠聽不進去另一方的話
所以
直到100頁應該還是 10萬和責任2個...

james1986 wrote:
送養人為何不改為任一動物保護團體的名稱?一定要把違約金拿給送養人?
從個人的觀點來看這個切結書,感覺就是, 找個人"代養"而不是"送養".


說實話,我也有這樣的感覺。
要讓送養人隨時掌握動物的狀況,搬家更換聯絡方式都要告知,
送養人還要有探視權,不得拒絕之類的,我做不到,我怎麼知道你送養人是好人是壞人,
會不會拿我的證件,地址,聯絡方式去做啥事?還是監視我?
我比較小人,但我就是會這樣想。


chieh76123 wrote:
這是在引誰的言?


不小心使用錯誤,抱歉啦
小綠媽 wrote:
你會有以上的問題 就...(恕刪)


是阿 答案這麼的明顯,

中途商人想要開始回本賺錢,

他們為了鋪這個梗不知道花了多少時間,

現在如願以償,首例已開,曾簽過領養契約的人把錢準備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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